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纽约国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本科各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按本校各学科分别授予: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管理学。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⒉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但平均绩点未达到1.5及以上者;
⒊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6分者(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未能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法语、日语专业学生未能通过全国法语、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未解除处分者。
第五条 标准学制内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学生未能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法语、日语专业学生未能通过全国法语专业四级、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者,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对应语种的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考试,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标准学制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除英语、商务英语、法语、日语等专业以外的学生),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
⒈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
⒉学校英语水平测试(只能参加一次)成绩达到426分。
第七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允许申请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第十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