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20 浏览次数:48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校内招投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评标专家管理,推动《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投标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证、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

(三)记录、整理、分析专家评标情况;

(四)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监察处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对专家评标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标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货物的招投标评审工作。货物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教材、医械药品、教学软件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评审工作。基建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的招投标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可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补充、调整和解聘,并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申请成为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招投标工作;

(三)遵守招投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投标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目前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以不受第七条第(一)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为,且符合第七条其他项所规定的本校教职工,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核准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校外人员如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或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提交《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评标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

(三)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将拟入选专家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在学校主页和学校招投标网进行公示。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评标专家组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专家组成员后,对评标专家的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在监察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监察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在开标会前的24小时内进行。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