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954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本科生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纽约国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设置学校、学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5-19人组成,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及研究生院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导师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由主席提名及学院推荐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分委员会主席及学院提名产生,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院补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按各自规程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做出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有关事宜;

(三)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关事宜;

(四)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学位申请,作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本学院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本学院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制定本学院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五)审查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六)审查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并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八)研究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作出拟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九)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或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秘书长请假,并经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纽约国际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一般事项以与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主席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授予其学位。

第十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有关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过期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规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