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际交流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合作院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及成绩的认定,根据《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
一、出国前课程申请手续
经选拔入选的国际交流研究生应根据合作院校课程名录,填写《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确定所选课程(须将合作院校课程与纽约国际课程的对应关系一一标明),经导师和派出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核准。
原则上,研究生在合作院校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课程学分认定的总体原则为学分对应原则(以课程为基础)。具体规定如下:
1、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50%,学位课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的30%。研究生应修的公共学位课、必修环节中的讲座及社会实践必须在纽约国际完成。
2、在合作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纽约国际所属专业培养方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修读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未经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研究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本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1、研究生应于回校后新学期开学三周内填写《国际交流研究生国(境)外学分及成绩认定申请表》,并附合作院校课程成绩单复印件交派出学院审核认定并报研究生院核准,研究生院进行学分和成绩登记登录工作。
2、研究生在合作院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非百分制的成绩,课程成绩由所在院系及开课院系根据课程内容及合作院校成绩标准出具成绩意见,并给予录入成绩。
3、研究生在合作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按以下标准转换:
合作院校 课程学分数/门 | 可转换纽约国际 课程门数(学分数) |
2学分/3学分/4学分 | 1门(2学分/3学分/4学分) |
4学分以上 | 2门(2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不超过境外高校对应课程的学分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