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纽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纽约国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为处理学生申诉事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织结构及运作如下: (一)委员会由11-15名委员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且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申诉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三)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设置专人接受申诉事件。 第四条 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条 申诉的程序与处理: (一)学生如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诉事件不符合申诉程序要求或逾越申诉范围者,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可组成专门小组进行事实调查; (四)委员会在处理申诉事件的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代表及有关人员到会说明; (五)申诉人可在委员会通过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 (六)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如认为需要重新研究处分决定的,由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七)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果,并告知申诉人; (八)委员会在事件的处理和表决过程中,对涉及学生隐私的有关材料和委员个人意见应予以保密; (九)、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结果有异议,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对在纽约国际接受教育的其他学生的申诉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二ΟΟ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