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 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现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本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关于开展2021年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21〕1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承担的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规定实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项目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侵占。
第四条项目所属二级单位是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本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费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预算,负责人须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绩效支出等,具体科目开支范围须严格按照包干制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校管理费用于本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管理费由本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本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填写《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分配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本校劳务费发放流程进行发放。
第九条 由外单位转入的经费使用“包干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本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原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盖章的经费决算报表及报销明细。管理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比例扣除外单位已提取金额后收取。绩效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项目经费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经费使用“包干制”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决算与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要求,经本校财务/审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分别做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已拨资金等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内容,由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如申请书、立项通知、验收报告、合同、资产等管理性文件,以及实验记录、测试数据、会议资料等学术性资料),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本校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信息,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在资金使用和执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本校相关部门检举。
第十六条对于未履行科研诚信承诺、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未积极配合定期检查及决算验收的,未按规定退回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本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关于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本校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与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