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纽约国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纽约国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纽约国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俭朴,在评选学年经纽约国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烈士子女和孤儿优先;
(六)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四章 评定依据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评定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奖学金;或者上学期成绩合格,并取得明显进步者。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校内外义工活动的学生。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计算办法如下:
各学院名额=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分配(名额1)+按生源结构分配(名额2)
名额1=(学院在校生人数)×市教委下达名额×60%
名额2=(学院中西部生源在校生人数)×市教委下达名额×40%
第十一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纽约国际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登录上海学生资助网—在线申请—奖学金申请并提交《**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辅导员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至学院。
(二)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对本学院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审,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在线填写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确定推荐名单,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选拔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学生进行等额评审,通过最后获奖名单,并由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上报上海市教委。
第十五条 在开展评审中,对服从国家需要,积极参加服兵役、支援边困地区等活动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