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活动参照有关详细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长办公室、审计处和财务处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本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工作办公室,隶属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九条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勤工助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整体把关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证勤工助学经费的足额划拨,并监督使用。
第四章 资助工作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配合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1、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设立勤工助学联络员,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由联络员负责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杜绝经常性超工作量的情况出现,保证学生正当权益。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校外用人单位管理,对用人单位进行审核,要求用人单位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时薪,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经学生处审核后,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助工作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