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高校教师上岗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应在进校两年内取得。逾期未取得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调岗、解聘等处理。
经人事处初步核查,目前仍有部分教师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已取得但未到人事处备案,具体情况详见《未取得或未备案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名单》(另发)。
请各单位和部门根据人事处分发的名单,核实本单位或部门内相关教师是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对于已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请各单位和部门验看原件,并于2017年6月2日前将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式1份交人事处备案;对于仍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请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按学校规定尽快取得相关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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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