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更好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含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退役士兵学生无需提交申请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其分为2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获一等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获二等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退役士兵学生从下文规定)分配原则上按照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退役士兵学生按实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结合学生当年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
(一)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将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落实发放;
(三)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月(分10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消当年度国家助学金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
发生以上第(三)种情况的,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沪经贸大办〔2021〕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