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0 浏览次数:218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纽约国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其他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处分期内或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后,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胁迫他人参加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调查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应在收到相关材料10日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违纪行为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并在调查清楚后10日内向学生处提交违纪学生的情况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应当事先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处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机构组成和申诉规则依据《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从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认真悔改的学生,在其处分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和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认真悔改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处分期内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打人致伤的,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侵占、偷窃、诈骗、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侵占、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消防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猥亵、侮辱、谩骂、威吓或诽谤、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或书写淫秽文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学生社区管理规定,扰乱社区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出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社区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持有违章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其他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作伪证或制造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扰乱考场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沪贸院学[2009]117号)同时废止。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处

二〇一七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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