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有序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处分;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六)其它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五条 获奖比例。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10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90%。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等奖:每学年18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2.二等奖:每学年14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3.三等奖:每学年10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等奖:每学年12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2.二等奖:每学年8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
3.三等奖:每学年4000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5%。
第七条 评选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综合测评考察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与服务四个方面。根据学生培养类型,分类设置相关评选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的评审指标及相关权重为:学业成绩(30%)+学术科研(50%)+学科竞赛(10%)+社会实践与服务(10%);
(二)学术型硕士的评审指标及相关权重为:学业成绩(40%)+学术科研(40%)+学科竞赛(10%)+社会实践与服务(10%);
(三)专业学位硕士的评审指标及相关权重为:学业成绩(40%)+学术科研(25%)+学科竞赛(25%)+社会实践与服务(10%)。
第八条 评选要求。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申报材料均为上一学年所获成果;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学制为2.5年的专业,三年级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原标准一半发放;
(四)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学校全日制在籍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总数确定各等级分配名额。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全日制在籍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总数确定各等级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评选,经博士研究生申请、学院资格审查、党委研工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博士研究生,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若上级部门对财政支持标准及覆盖人数比例做出调整,学校会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2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