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有序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面向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突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有良好的科研成果,且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科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提交同行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深入的了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处于休学期间或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
(二)出现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时注册情况;
(三)第二次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次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
(五)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范围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请材料不可重复使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评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不分配到学院,获奖者在校级竞争评选中产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为定向名额和竞争名额2类,定向名额分配到学院,原则上按照各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数占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比例的整数部分确定;竞争名额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与定向名额的差额确定,不分配到学院,获奖者在校级竞争评选中产生。
第十二条 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下达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后,再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院下达名额。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至学院;
(二)资格审查。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进行申报资格和信息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学院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校级评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公开答辩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
(四)学校审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和拟获奖学生名单;
(五)学校公示。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至学院;
(二)资格审查。各学院对申请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进行申报资格和信息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开展学院评选;
(三)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组织实施评选工作,确定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四)学院公示。学院对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可于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
(五)校级复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学院推荐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并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竞争名额的评选工作;
(六)学校审议。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报告和拟获奖学生名单;
(七)学校公示。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议通过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反映学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委〔202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