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9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更好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组织和管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资助主管、学生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各学院本科生人数、生源结构、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等因素,同时兼顾学生培养质量,择优确定。
第十条 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学院下达名额。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院推荐。
(一)辅导员填写推荐意见,提交至学院;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进行初评,由组长填写学院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
(一)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复核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沪经贸大办﹝2020﹞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