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研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次数:650
    

沪贸科201118

关于2011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11年上半年度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将于5月进行,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08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22009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期限),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二、验收要求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获著作已交出版社贷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需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三、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重点项目负责人需准备10分钟左右的验收答辩PPT。验收答辩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验收资料的提交

1、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结项报告6份(A4纸,双面打印)及电子版;

3)已标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合订成册)原件1套,复印件一套;

2、验收资料受理时间、地点

本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425日,参加本次项目验收的负责人须在此时间前将相关材料交至科研处(行政楼210),逾期不予办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纳入本次验收范围的项目,如确需延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于425日前交至科研处;

本通知相关表格均可在校科研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联系人:陈加林  联系电话:67703220 电子邮件:chenjialin168@shift.edu.cn)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科 研 处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纳入本次验收范围的项目清单(已下发到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