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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请假类型
学生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三种类型。
1.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2.事假:学生因个人或者家庭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3.公假:学生因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而请假。
二、请假时间
1.请假时间在7天以内(含7天),由所在学院审批。
2.请假7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
3.请假超过6周(含6周)者,按休学处理。
4.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以缺课记。
三、请假流程
1.学生请假原则上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1)学生须填写《学生请假单》或者通过请假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教学相关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如遇突发情况,须在事后1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2.学生请病假时,须提交校医务室或区、县级(含)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学院或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任课教师进行审批。
3.学生请事假时,须提交家长信函或相关证明,由辅导员、学院或教务处/研究生院以及任课教师进行审批。
4.公假
(1)负责活动组织工作的学院/部门原则上在相关活动举办前7天,向学校提交为学生办理因公请假的申请。
(2)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活动组织工作的学院/部门为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3)教务处/研究生院将请假学生的课程信息和请假事由统一发送通知给学院,并通知到每一位任课教师。
5.当学生通过系统在线请假时,教师会收到系统发送的请假通知,教师应在48小时内通过系统提出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考核要求。
四、学业管理
1.请假期间所缺课程不计入课程考勤。
2.期中考试/课堂测验
请假时间与期中考试/课堂测验(以下简称“考试/测验”)的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测验时,教师在《申请表》上或者通过系统对学生提出考核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以课程作业/课程论文等形式代替考试/测验,并明确提交形式和提交时间。
(2)或者将课程教学方案中原定的考试/测验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调整加至期末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3)教师对同一门课程的请假学生须统一标准和要求。
3.选修课期末考试(仅限公假)
(1)因公假请假时间与选修课期末考试的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时,以撰写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形式代替选修课期末考试。
(2)学生须书面填写《申请表》交给任课教师,教师对学生提出课程论文/研究报告撰写、提交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4.必修课期末考试
(1)请假时间与必修课期末考试的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时,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2)因公假请假时间(仅限经学校批准的公假)与缓考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参加考试时,以撰写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形式代替考试。学生须书面填写《申请表》交给任课教师,教师对学生提出课程论文/研究报告撰写、提交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5.材料归档
(1)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表》时,教师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将《申请表》复印件交给学院,随期末考试试卷归档。
(2)教师通过系统对请假学生的期中考试/课堂测验提出考核要求后,应打印1份纸质版,随期末考试试卷归档。
五、附则
1.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志愿者课程考勤及成绩评定管理规定》(沪经贸大办〔2017〕191号)同时废止。
原《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专业运动队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暂行)》(沪经贸教﹝2013﹞97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