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及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需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完善纽约国际双语教学课程管理制度,扩大双语教学课程数量,提高双语教学课程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⒈鼓励教师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包括外语类专业)使用外语进行教学,使学生通过双语教学课程学习,了解和掌握学科发展最新成果,能够利用外语在专业知识领域进行思维、学习、工作和交流。
⒉遵循稳步推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重点建设一批质量高、授课面广的双语教学课程。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外,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法学、金融学等专业双语教学课程比例须超过教育部规定的开课比例,其他各专业应有一定数量的双语教学课程。
⒊总结中外合作办学双语教学的经验,开展双语教学教学法的研究,不断提高双语教学课程教学质量。
⒋遴选教学经验丰富,具有博、硕士学位,有出国学习和进修经历,专业学术水平和外语水平高,热心双语教学的教师担任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和教学;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培养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的双语教学队伍。
⒌根据先进性、学术性和适用性原则,选择最新出版的外语原版教材,既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又要求充分考虑学生的学科基础水平与外语接受能力。
二、双语教学课程条件和等级
双语教学课程分为A、B两个级别:A级为“全外语教学”;B级为“基本外语教学”。
⒈全外语教学课程
凡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全部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视为全外语授课课程:
⑴使用原版教材;⑵课程教学用语全部使用外语;⑶上课使用的辅助教学手段,如PowerPoint、胶片、板书、阅读材料等,全部使用外语;⑷课程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面试,采用外语进行。
⒉基本外语教学课程
凡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全部符合以下四个条件,视为基本外语或部分外语教学课程:
⑴采用外文教材(同时可辅之于中文教材);⑵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50%及以上的课程;⑶上课使用的辅助教学手段,如PowerPoint、胶片、板书、阅读材料等,全部使用外语;⑷课程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面试,采用外语进行。
各级标准如下表:
课程 等级 | 等 级 划 分 要 素 | ||||
教材和参考资料 | 教师授课时 外语使用情况 | 板书和课件 | 作业和考试 | 授课课时 | |
A级 | 正式出版的外文原版教材(或影印版) | 能流利使用外语进行课堂教学 | 使用外语板书和课件,课件制作通过验收达到优秀标准 | 外语100% | 使用外语达到100% |
B级 | 正式出版的外文原版教材(或影印版) | 基本上能流利使用外语进行课堂教学,必要时可使用中文解释 | 使用外语板书和课件,课件制作通过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 外语100% | 使用外语至少50% |
三、双语教学课程开设比例
双语教学课程开设比例是指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数(必修课)占相关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不包括全校共同课)的比例。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双语课程按合作协议书有关规定开设。金融学专业和法学专业以及能体现纽约国际办学特色的优势、特色专业双语授课课程比例至少达到10%,其他专业应开设2门以上(含2门)。
四、双语教学课程开设程序
学校对双语教学课程实行认定制。
⒈教学部门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选定双语教学主讲教师,该主讲教师在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向课程归属教学部门提出开设申请,填写《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双语课程开设申请表》。
⒉课程所在教学部门按上述第二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课程,上报教务处。上报时需提交该课程所用教材样书、教学大纲、备课资料等教学资料。
⒊教材的选用严格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材选用、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任课教师填写《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材选用审批表》,经专业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报所在教学部门教学或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教学部门教学或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后,报送教务处。
⒋教务处将申报的课程提交校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课程才能实施双语教学。
五、双语教学课程激励政策
⒈学校对双语教学课程在课程建设上优先立项,具体办法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实行。
⒉学校根据认定的两个级别,对承担双语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现行课时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课时津贴比例为80%和5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按各项目标准执行)。
⒊学校优先安排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出国进修。在教师岗位聘任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承担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六、双语教学课程管理和评估
⒈双语教学课程实施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双语教学课程的指导和检查。各教学部门负责双语教学课程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并为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⒉各教学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双语教学工作开展。对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严格把关,确保教学质量。
⒊双语教学课程负责人应切实负责该课程的建设工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课程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将采取听课、检查教学文件、学生评教等途径,检查课程教学质量。
⒋在开展双语教学过程中,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课程建设质量和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⒌凡不符合学校规定开设的双语教学课程,学校将取消其双语教学课程资格。教学评估结果为“差”的课程,将不能认定为双语教学课程。
七、附则
⒈本暂行规定经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⒉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