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治理动态
2022年二月刊
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SC-GTEG)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智库)成立于2013年,是首批上海高校智库之一。智库以中外合作为基础,以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为学术支撑,集中了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智库的研究力量,以国内外研究团队联合研究为主要工作方式,旨在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治理和改革开放提供经济与贸易相关政策咨询建议。
ShanghaiCenter for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SC-GTEG)
Foundedin 2013, SC-GTEG was one of the first batch of university think tanksestablished at Shanghai. It is based on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especially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inktank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s. With the academic support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irs Programme (WCP), it poolsresearch sources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UNESCAP), as well as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universities, researchinstitutions and think tanks. It is to be 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economic think tank that depends on collaborative research between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It aims to provide trade andeconom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目录
一、WTO快讯
(一)三大国际机构探讨疫情应对方面的未来合作
摘要:2月1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三大国际机构的总干事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重申将致力于密切合作以支持全球有效应对新冠疫情。
会上,三大国际机构总干事审查了2021年6月联合声明中承诺的疫情应对措施的最新进展,并规划了三大机构未来合作的方向与前景,以确保其继续满足全球人民不断变化的需求。总干事们对即将推出的三边技术援助平台表示了欢迎与支持,该平台将把三大机构的专业知识通过定制化和协调化的方式提供给各国政府,满足各国政府应对新冠疫情的技术需求。最后,三位总干事一致同意在今年夏初召开新冠疫情高级别政策研讨会,对应对新冠疫情挑战的进展进行评估,并为疫情后复苏做好充分准备。
(二)WTO举行第二届拉丁美洲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会议
摘要:2月1日至4日,WTO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ALADI)、世界海关组织(WCO)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联合举办第二届拉丁美洲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会议,来自17个国家的近200名政府官员和专家参会。与会者讨论了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和国家委员会在新冠疫情期间的重要作用,评估了TFA实施进展中的最佳实践和新技术,同时就新冠疫情后贸易便利化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可能合作的领域进行了探讨。
(三)WTO召开技术研讨会支持公平获取新冠疫苗
摘要:2月11日,WTO召开新冠疫苗技术研讨会,就新冠疫苗在研发、制造、监管批准、分发和接种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研讨,来自WTO成员和观察员的250余名代表出席研讨会,WTO副总干事冈萨雷斯(González)主持本次研讨会。
冈萨雷斯强调了WTO致力于协助成员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与疫情相关的贸易问题,本次研讨会将从实际角度提升对新冠疫苗研发、制造和分销等快速发展和复杂问题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达成对新冠疫苗研发、制造和分销等方面的共识。与会成员听取了流行病防范创新联盟的报告,以及一些疫苗制造商和物流公司所面临的挑战,同时分享了各自的实践经验和见解,包括如何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投入、简化监管程序和分配等。
(四)贸易和环境可持续性结构化讨论会审议2022年工作计划
摘要:2月7日,贸易和环境可持续性结构化讨论(TESD)参与方举行会议,审议了2022年工作计划,并就讨论的优先事项交换了意见,国际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代表也就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发表了意见。
提交给成员的计划草案概述了TESD正式会议的六个拟议主题,分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和政策;促进和便利环境商品和服务贸易;实现资源效率更高的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供应链,应对因使用可持续性标准和相关措施而产生的挑战和机遇,尤其是对发展中成员而言;可持续贸易的挑战和机遇——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相关补贴的环境影响和贸易影响。各代表团对工作计划草案表示广泛支持,还指出了各自在专题领域的优先事项。部分成员表示支持设立第四个非正式工作组,研究相关补贴的环境影响和贸易影响。
2022年还将举行三次正式的TESD会议,并在年底举行一次高级别的盘点活动,针对与贸易有关的气候措施、环境商品和服务、循环经济等三个主题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推进工作。
(五)投资便利化谈判参与方拟设立工作组评估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摘要:2月14日至15日,投资便利化谈判参与方召开会议,商定设立一个由从事投资便利化工作的国际组织组成的工作组,由WTO秘书处负责协调,工作组将牵头制定一份自我评估指南,协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评估其在执行未来协定方面的需求。
谈判协调人弗兰克(Francke)大使介绍了未来几个月的优先工作领域,并介绍了谈判文本的第六次修订情况,包括更新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等。投资便利化谈判文本于2021年4月首次分发,在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与会者就文本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讨论,如授权的定义、最惠国待遇、不歧视条款等,并就转移支付、供应商发展方案等提案交换了意见。
二、案例评析
(一)DS471:中国诉美国特定反倾销措施案
案名 | 中国诉美国特定反倾销措施案 |
案号 | DS471 |
申诉方 | 中国 |
应诉方 | 美国 |
涉及条款 |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2条 《反倾销协定》第2.4.2、6.1、6.8、6.10、9.2、9.3、9.4条 |
日期 | 发起磋商:2013年12月3日 专家组设立:2014年3月26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2016年10月19日 上诉机构报告发布:2018年1月19日 争端解决机构(DSB)仲裁裁决发布:2019年11月1日 |
争议措施 | 美国在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程序中的某些方法及其应用 |
争议点概要 |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件二《反倾销协定》 |
1、案件事实
时间轴
2013年12月3日,中国要求与美国就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某些方法进行磋商。
2014年2月13日,中国请求设立专家组。在2014年2月26日的会议上,DSB推迟了专家小组的设立。
在2014年3月26日的会议上,DSB设立了一个专家小组。巴西、加拿大、欧洲联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和乌克兰保留其第三方权利。随后,中国台北、土耳其和越南保留了它们的第三方权利。2014年8月18日,中国请求总干事组成该小组。2014年8月28日,总干事组成了该小组。
2015年2月23日,专家小组主席通知DSB,由于秘书处律师不在,诉讼程序推迟开始。根据评估小组通过的时间表,并考虑到所涉工作的数量和复杂性,评估小组预计将于2016年6月向各方发布其最终报告。
2016年10月19日,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
2016年11月18日,中国通知DSB,中国决定就专家组提出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提出上诉。
2017年1月16日,在《DSU》第17.5条规定的60天期限到期后,上诉机构通知DSB,它将无法在60天期限结束前,或在《DSU》第17.5条最后一句规定的90天时间框架内分发上诉机构的报告。
2017年5月11日,上诉机构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
在2017年6月19日的DSB会议上,美国表示,它打算以尊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方式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
2018年1月19日,仲裁员的裁决分发给各成员。仲裁员确定合理期限为15个月,于2018年8月22日到期。
2018年9月9日,中国请求DSB授权根据《DSU》第22.2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理由是美国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守DSB的建议和裁决。
2018年9月19日,美国通知DSB,它反对中国根据《DSU》第22.6条提出的暂停减让水平。
在2018年9月21日的DSB会议上,DSB主席注意到美国提出的问题已根据《DSU》第22.6条提交仲裁。仲裁员由最初的专家组成员组成。
2019年11月1日,仲裁员的决定分发给各成员。
2022年2月,争端解决机构召开月度例会,会议内容包括监督中国诉美国特定反倾销措施案(DS471)”等六起案件的执行进展。
被诉行为:与美国对中国进口产品的某些反倾销调查有关的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W-T比较方法(适用于“目标倾销”的特例方法)。中国声称,美国商务部在涉及中国出口商的三起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WA-T方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因为美国商务部在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一方法,而且应用这一方法的方式不符合这一规定。
第二,将多家公司作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实体对待。
第三,美国商务部确定该实体反倾销税率的方式以及税率水平。
2、主要法律争议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2条(W-T比较方法)的规定。
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未能恰当地找到不同购买者或不同时期之间差别很大的出口价格模式。目前美国商务部在适用这种出口价格模式中采用的方法为“钉子检验”,而“钉子检验”存在几个缺陷。专家组驳回了中国在这方面的大部分主张。但专家组同意中国的意见,即美国商务部在三次反倾销调查中的两次调查中采用钉子测试不符合第2.4.2条,因为在试图寻找不同购买者和时间段之间的相关模式时,美国商务部未能考虑到所有购买者或所有时间段的出口价格,并且没有为这一遗漏提供解释。
中国还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行为不符合第2.4.2条,因为它未能充分解释为什么不能通过WA-WA比较法(加权平均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要求调查机构考虑“所有可比交易”)或T-T比较法(逐笔比较法。要求调查机构对每笔交易进行逐笔比较和计算)适当考虑出口价格模式的相关差异。在这方面,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行为不符合第2.4.2条,因为它只解释了为什么不能使用WA-WA方法,而不是T-T方法来适当考虑出口价格模式的相关差异。专家组还发现,美国商务部提供的解释不足以履行其在第2.4.2条下的义务,因为该解释的前提是在WA-T方法(存在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调查机构必须从所有的出口交易中发现一部分交易与其他交易存在重大区别。其二,调查机构必须解释这种区别)下使用归零法,而专家组认为这是不允许的。
关于WA-T方法的应用,专家组同意中国的意见,即美国商务部的行为不符合第2.4.2条,因为它将该方法应用于所有出口销售,而不是将其限于那些被发现属于相关出口价格模式的出口销售。美国商务部的行为不符合第2.4.2条,因为它使用了华盛顿特区方法下的归零法。
专家组发现,美国在三次反倾销调查中的两次调查中行为不一致,无视低于价格差距测试中指称的目标价格的非目标价格,也没有考虑构成加权平均非目标价格差距的所有非目标价格的证据。美国在三项调查中的行为不一致。美国对所有出口交易适用W-T方法,在倾销幅度计算中使用归零法,以及在第2.4.2条第二句中以使用W-T方法和归零法为前提进行解释,并且没有解释为什么不能使用T-T方法。
在上诉中,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即:第一,中国没有证明美国的行为不符合第2.4.2条,因为这一调查结果涉及钉子试验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所谓的数量缺陷;第二,美国商务部未被要求考虑形成相关模式的出口价格差异的原因,以确定这些差异在模式条款的含义范围内是否具有质量上的显著性;第三,中国没有证明美国根据平均价格而不是个别出口交易价格来确定“模式”的存在不符合第2.4.2条。上诉机构进一步宣布,专家组的声明没有实际意义,其前提是第2.4.2条允许结合使用比较方法来确定倾销幅度。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第6.10条和第9.2条(“单一税率推定”)。
中国诉称,美国商务部推定政府控制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并将非市场经济出口商作为单一非市场经济实体的一部分对待,这构成了普遍适用和预期适用的规则或规范,即所谓的“单一税率推定”,中国对此提出质疑,并在38起涉及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裁决中适用。专家组同意中国将单一税率推定定性为普遍适用和预期适用的规则或规范,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可能会受到这样的质疑。按照上诉机构在欧共体紧固件案中的做法,专家组认为,虽然《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允许在客观和肯定地确定这些出口商关系密切,足以构成一个单一实体之后,为多个出口商确定单一倾销幅度和单一反倾销税率,但单一税率推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因为它使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受到政府控制和唯一性的推定。在作出这一不一致的结论时,专家组驳回了美国的论点,即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段,无论是孤立地看还是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的背景下看,都是WTO成员推定政府控制中国出口商的依据。
专家组认为,单一税率推定是一种普遍适用和预期适用的规范,与第11条和第12条本身不一致。在认定单一税率推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之后,专家组对中国的主张行使了司法经济原则,即这一推定还违反了第9.4条第二句,因为它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收取个别反倾销税的权利施加了附加条件。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第6.1条,及附件二第七段不利可得规范(AFA规范)。
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在发现非市场经济实体未能与之合作时,系统地使用了不利推论,从他们可用的不利事实中选择,从而构成了普遍和预期适用的规则,即所谓的使用“不利可得规范”(AFA规范)。专家组一致同意,美国商务部在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裁决中重复使用了不利事实,但他们不同意中国对所谓AFA规范的定性。专家组认为,中国没有证明其普遍性和预期的适用性,美国商务部的做法没有显示出与规范相关的必要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由于专家组的这一发现,他们认为没有必要根据《反倾销协定》附件二第6.8条和第7段处理中国对AFA规范的索赔。在涉及中国出口商的38起反倾销裁定中,中国对其中的30起裁定出质疑,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这些裁定中对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确定单一反倾销税率的方式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和第9.2条。由于已经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这30项裁定中没有以符合世贸组织的方式确定单一中国实体的存在,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处理中国关于美国商务部确定该实体反倾销税率的方式或税率水平的主张。因此,专家组根据《反倾销协定》附件二第6.1条和第6.8条第1款和第7款以及第9.4条第一句,对中国的申请实行了司法经济。
上诉机构认为,通过要求未来适用的“确定性”,专家组对指称的不利可得规范的预期性质的审查不符合确定一项规则或规范的预期适用的法律标准。在完成分析时,上诉机构发现,指称的不利可得是一项普遍适用和预期适用的规则或规范,可以“照此”受到质疑,因为它涵盖了可能被纳入受不利可得管辖的非市场经济范围的任何经济经营者,反映了一项政策,为未来行动提供了行政指导,并在经济经营者中产生了期望。然而,鉴于缺乏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记录中足够的无争议事实,以及上诉参与者提出的论点,上诉机构无法评估美国商务部为做出准确决定而选择哪些“可用事实”合理替代缺失的“必要信息”所采取的程序。出于这些原因,上诉机构无法完成法律分析。
3、简要评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一贯做法是将中国企业一律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适用“单一税率”,这一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歧视性政策在近几年为美国商务部所滥用。为论证该政策之违法性,以DS471案件中的专家组报告就“单一税率假设”方法问题做出的分析为主线,结合欧盟紧固件案中上诉机构就同类问题的条约解释与以往美国执行WTO裁决情况,得出结论:美国对华反倾销中适用的“单一税率假设”方法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条第10款和第9条第2款、第4条款的规定。
三、经贸规则动态
(一)美国众议院通过《2022美国竞争法案》
摘要:2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2022美国竞争法案》。该法案包含对半导体产业的支持和补贴内容,持续受到美国商界尤其是半导体和芯片制造厂商的关注。美国贸易代表戴琦(KatherineTai)表示,希望国会参众两院尽快就该法案达成共识,早日通过该法案并由政府付诸实施。
戴琦(KatherineTai)表示,拜登(Biden)总统一直将美国的竞争力放在国内外政策议程的首位。有了这项法案和两党基础设施法提供的历史性投资,美国将处于有利地位,能够继续保持其全球竞争优势,同时加强供应链,以应对未来的冲击。
(二)美国与欧盟恢复活的双壳贝类贸易
摘要:2月4日,美国和欧盟结束谈判,双方的食品监管机构同意互相接受对方的贝类海鲜食品安全标准,并将于本月底恢复扇贝、生蚝等贝类海鲜贸易。欧盟成员中的西班牙、荷兰与美国马萨诸塞州、华盛顿州是首批获准向对方出口贝类海鲜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农业部部长维尔萨克(Vilsack)认为,这一决定为美国海鲜生产商向欧盟消费者提供世界领先的产品提供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机会,并推进美国农业部为美国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机会,以便于美国积极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欧盟公布《欧洲芯片法案》
摘要:2月8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芯片法案》。根据法案,到2030年,欧盟拟动用超过430亿欧元的公共和私有资金,支持芯片生产、试点项目和初创企业,并大力建设大型芯片制造厂。欧盟计划将芯片产量占全球的份额从目前的10%提高至20%,满足自身和世界市场需求。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Ursulavon derLeyen)表示,该法案将提升欧盟的全球竞争力。在短期内,此举有助预判并避免芯片供应链中断,增强对未来危机的抵御能力;从长远来看,《芯片法案》应能实现“从实验室到晶圆厂”的知识转移,并将欧盟定位为“创新下游市场的技术领导者”。
(四)欧盟推进数字化建设
摘要: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2月下旬批准总额约20亿欧元的绿色和数字转型资金,用于完成“数字欧洲”项目的部分工作计划,重点针对人工智能、公共数据空间、网络安全和数字技能共享等领域进行战略投资。
欧盟2018年设立了“数字欧洲”项目,计划向该项目拨款92亿欧元,旨在通过投资超级计算、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确保欧洲拥有应对各种数字挑战所需的技能和基础设施,提升欧盟的国际竞争力。该项目预计将创造约400万个就业机会,并助力实现“欧洲绿色协议”设定的减排目标。“数字欧洲”项目从2021年开始实施,预计到2027年完成。在首次获得批准的3个工作计划中,投资规模最大的计划总投资金额为19.8亿欧元,其中13.8亿欧元将在今年年底前投向人工智能、云技术和量子通信基础设施等领域。
四、研究报告
(一)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分析当前国际贸易背景下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
摘要:2月7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发布报告,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影响进行了分析,对美国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回顾和梳理,介绍了知识产权的贸易政策工具,并对美国国会在知识产权和贸易方面的现存议题进行了分析。
报告称,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长久以来都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关键部分,伴随新兴市场重要性日益增加,为知识产权带来了新观点和新挑战。新兴技术的发展也为打击盗版假冒带来了新挑战,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也引发了医疗产品和药物的知识产权豁免的新讨论。
报告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政策工具进行了回顾:一是多边知识产权规则,WTO的TRIPS协定为多数WTO成员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二是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目标,自1988年,美国国会就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贸易促进局的主要谈判目标,并在之后加入新的目标,以解决知识产权贸易出现的新问题;三是美国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墨-加三国协定(USMCA)均包含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或承诺。
(二)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分析新冠疫情期间各国的财政政策影响
摘要:2月,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研究文章,对新冠疫情期间各国的财政政策影响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结果显示,财政政策在刺激经济活动、提振信心和降低失业率等方面具有一定效果,但其效果也因措施类型和所处疫情阶段而异。
文章对2020年全年52个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探讨财政政策对新冠疫情下经济的综合影响。文章称,总体而言发达经济体出台的干预措施相对较多,包括向家庭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赠款、转移支付和税收抵免等。数据分析结果表明,财政政策对各国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股市指标、采购经理人指数、货币汇率等均具有直接影响。同时,财政刺激措施对经济的影响在不同国家间存在差异,发达经济体的财政效应往往更大,疫情发生前公共债务水平较低的国家对财政政策的反应更加显著,债务水平较高的国家对私人投资和消费的挤出效应更大。另外,文章称财政措施的效果也因措施类型和封锁措施程度而异,在经济封锁期间,放宽供应端限制比刺激需求更加有效,而限制措施相对放松之后,需求刺激措施的影响则更加显著。
(三)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2021年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中国WTO合规性的年度报告》
摘要:2022年2月1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中国WTO合规性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是根据2000年美中关系法案(PL106-286)第421条编写的,这一法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每年向国会报告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包括多边承诺和对美国作出的任何双边承诺。该报告还根据该法案第413(b)(2)条、22USC§ 6943(b)(2)的要求纳入了海外合规计划的调查结果。
报告包括对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成员身份的评估、对中国过往以及新兴政策的分析、美国政府关切的焦点问题,譬如国有企业、技术转移、竞争政策等。报告显示拜登政府正在寻求多方面的方法,通过与中国的双边接触和使用贸易工具保护美国工人和企业。其战略还包括加强与盟国和合作伙伴的接触,以便解决中国提出的许多问题并捍卫各方的共同利益。
(四)欧盟发布《第八次凝聚力报告——面向2050年的欧洲凝聚力》
摘要:根据条约规定,欧盟委员会每三年发布一份凝聚力报告,全面介绍欧盟的社会、经济和领土凝聚力状况。报告的前七章分析了近年来区域差异的演变(疫情大流行的初步影响、经济差异、环境、交通、就业、人口、治理)。第八章涵盖了国家政策,最后一章侧重于凝聚政策与其他欧盟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地平线欧洲和连接欧洲基金)之间的联系。报告记录了过去几年的发展,并强调了未来几年需要改进的领域,它还表明凝聚力政策如何支持欧盟地区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克服挑战。
报告显示,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商业环境(包括设立企业和获得必要许可的程序和成本)都得到了改善,但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内部仍然存在显著差异。在2021至2027年的新规划期间,凝聚力政策将继续支持所有欧盟地区应对未来的挑战,例如通过投资数字化转型以扩大超高速互联网接入、提升数字技能并投资于IT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