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治理动态
2022年 一月刊
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SC-GTEG)
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智库)成立于2013年,是首批上海高校智库之一。智库以中外合作为基础,以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为学术支撑,集中了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智库的研究力量,以国内外研究团队联合研究为主要工作方式,旨在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治理和改革开放提供经济与贸易相关政策咨询建议。
Shanghai Center for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SC-GTEG)
Founded in 2013, SC-GTEG was one of the first batch of university think tanks established at Shanghai. It is based on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especially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ink tank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s. With the academic support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irs Programme (WCP), it pools research sources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UNESCAP), as well a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universitie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think tanks. It is to be 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think tank that depends on collaborative research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It aims to provide trade and econom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目录
一、WTO快讯
(一)WTO发布数据显示全球服务贸易水平呈增长趋势
摘要:2022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全球服务贸易水平同比增长25%,计算机、金融和商业服务等是增长的主要驱动力。此外,运费飙升使全球运输服务水平同比增长45%。但由于2021年第三季度全球服务贸易水平仍比2019年同期低5%,因此,该增长值尚不能代表服务贸易已全面复苏到疫情前水平。
全球服务贸易具体情况为:第一,航空客运复苏继续滞后,仍远低于疫情前水平。第二,全球建筑、娱乐、法律和金融服务等其他服务平均同比增长15%。这些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小,与2020年同期水平相比仅萎缩1%。第三,计算机服务继续强劲增长。互联网流量在疫情期间达到顶峰,2021年全球国际互联网带宽增长了30%。第四,建筑业是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领域之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建筑商,其建筑业出口分别比2019年下降了4%。主要原因是,钢铁和劳动力等面临供应链瓶颈,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建筑项目被推迟或取消。
(二)WTO副总干事提出2022年WTO主要谈判目标展望
摘要:2022年1月10日,WTO副总干事冈萨雷斯(Anabel González)发文,提出了2022年WTO主要谈判目标。
这些谈判目标是:一,成员国要回应疫情,特别是从贸易和公共健康角度回应。例如,如何处理疫情下与药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二,绿色贸易。即各国政府要尽可能实现贸易符合环保目标。例如,各成员国可以共同致力于进行环保货物贸易、环保服务贸易、可持续性塑料产品贸易等。此外,成员国之间要尽快开展关于渔业补贴的谈判。三,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谈判。例如,继续推动电子商务多边谈判进程。四,修订和更新WTO关于补贴的规则,包括农业和工业领域。此举是为了缓解由于政府财政支持、缺乏透明度等行为,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扭曲、不公平贸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五,加快恢复WTO争端解决机制。因为有约束力的机制是解决成员国之间冲突的关键。
(三)WTO副总干事强调贸易对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摘要:2022年1月28日,WTO 副总干事让-马里·波冈(Jean-Marie Paugam)在第十四届全球粮食和农业论坛上发表讲话,强调了贸易在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农业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农组织的数据,世界上三分之一的土壤已经退化,到2050年超过90%的土壤可能会退化,而贸易是提高粮食生产率的经济有效的手段,并帮助提升土壤管理技术和服务。其次,各国政府每年在农业上的支出超过6000亿美元,但各国应当更有效的利用资金。各国应积极利用WTO的规则,通过环境规划、投资研究、咨询服务和生产者培训等改善土壤条件,以及减少促进不可持续农业的补贴,增加可持续粮食生产。
(四)第12届部长级会议前景尚不明朗但农业谈判持续推进
摘要:2022年1月24日,WTO召开农业谈判小组会议,谈判主席佩拉尔塔(Gloria Abraham Peralta)大使强调农业谈判需要保持当前的良好势头,呼吁成员弥合分歧,充分利用现有时间取得有效成果。会上,成员们就最新的谈判草案文本(TN/AG/50)交换了意见,最新的谈判文本提到“特别保障机制”,该机制将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进口量激增或价格突然下跌时暂时提高关税;草案文本还将使世界粮食计划署为人道主义目的购买的粮食不受出口限制,多数成员方在这个方面达成共识。但成员方在提高透明度方面继续存在分歧,一些发展中成员担心这一领域的新承诺对他们来说过于繁重。
(五)投资便利化谈判恢复,目标是在2022年底前完成
摘要:参加投资便利化谈判的世贸组织成员于1月26日至27日恢复工作,重申其在2022年底前完成谈判的目标。与会者讨论了今后几个月的优先议题,包括最惠国、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需求评估以及“另一成员国的投资者”的定义。在需求评估方面,与会者强调为了实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参与投资便利化这一核心目标,应与相关政府间组织合作,评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执行多边协定方面的需求,以便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二、案例评析
(一)DS597、DS580、DS581:澳大利亚、巴西和危地马拉诉印度糖业补贴案
案名 | 印度蔗糖补贴案 |
案号 | DS597、DS580、DS581 |
申诉方 | 澳大利亚、巴西、危地马拉 |
应诉方 | 印度 |
涉及条款 | 《农业协定》第3.3,6.3,8,9.1,10.1条 《补贴和反补贴协定》(ASCM)第3,18.3,25,27条 |
日期 | 磋商:2019年2月至3月 起诉:2019年7月11日 专家组设立:2019年8月15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2021年9月30日 应诉人上诉:2022年1月11日 |
争议措施 | 印度对糖业采取的政府政策 |
争议点概要 |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农业协定》和ASCM |
结论概要 | 1.印度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协议》第7.2(b)条规定的义务。 2.争议措施构成出口补贴,不符合印度在《农业协定》和ASCM下的义务。 3. 印度不适用ASCM第27.2(b)条,且争议措施违反第3.1(a)条。 |
1、案件事实
时间轴
2019 年2 月至3 月,澳大利亚、巴西和危地马拉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但最终未能就争端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019 年7 月11 日,澳大利亚、巴西和危地马拉三个国家起诉印度为甘蔗和蔗农提供补贴
2019年8月15日,应这三个国家的要求,DSB成立专家组。
2021 年9 月30 日,专家组做出不利于印度的裁决。专家组建议印度督促改进其与世贸组织不一致的措施,使其符合《农业协议》和ASCM的规定义务。并建议印度在该裁定报告通过后120 天内撤回其在生产、缓减库存、营销和运输、出口等等计划下的所有补贴。
2022年1月11日,印度向DSB提出上诉。
被诉行为:
第一,印度对蔗糖产业提供国内财政支持。首先,政府采取了价格支持措施。印度对蔗糖产业提供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通过“公平和补偿价格”(Fair and Remunerative Price)、“国家定价”(State-Advised Prices)以及其他政府政策和文件,强制性维持蔗糖的最低价格。其次,在价格支持措施之外,政府还采取非豁免的直接支付和其他政策。例如,政府预算中包括“甘蔗种植者生产奖励”这一部分。
第二,印度对蔗糖产业的出口政策。印度将蔗糖产业出口业绩与授予补贴挂钩。具体地说,包括三项援助计划和最低指示性出口配额制度(Minimum Indicative Export Quotas)和最大允许出口量制度(Maximum Admissible Export Quantity)。三项援助计划是指,生产援助计划、缓减库存计划以及营销和运输计划。
2、主要法律争议
争议措施是否违反《农业协议》第7.2条(b)的规定。
《农业协议》第7.2(b)条规定,如果成员的附表第四部分中没有以货币形式表示对某一农产品的年度支持水平(AMS)的承诺,则该成员向农业生产者提供的支持不得超过第6条第4款规定的最低水平。
申诉方主张:印度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协议》第7.2(b)条规定的义务。理由如下:一、印度没有做出国内支持具体承诺。二、印度向甘蔗生产者提供的国内支持超过了《农业协定》第6.4条规定的最低水平。综上,印度不得向甘蔗生产者提供超过总产量10%的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
应诉方主张:印度承认其未在承诺表中作出具体承诺。但是,申诉方对《农业协定》中“市场价格支持”一词理解错误。印度认为,市场价格支持只能在政府或其代理人支付或者采购有关产品时才能存在,而强制性最低价格是由糖厂支付的。综上,印度的行为不构成市场价格支持。
专家组裁定:印度的行为违反了《农业协议》第7.2(b)条规定的义务。理由为:专家组认为,构成市场价格支持不需要由政府购买或采购相关农产品。另外,双方同意印度具体承诺表中不包含AMS的承诺。而经过调查,从2014-15 到2018-19 连续五个榨季,印度向甘蔗生产商(蔗农)提供的非豁免产品特定国内支持超过了允许的10%的占甘蔗总产值的百分比。印度的做法不符合《农业协议》第7.2(b)条的规定。
争议措施是否构成出口补贴,是否违反《农业协议》第9.1(a)、第3.3条以及第8条。
《农业协议》第9.1(a)条规定:下列出口补贴受本协定项下削减承诺的约束:(a) 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视出口实绩而向公司、 产业、农产品生产者、此类生产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销售局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第8条规定:每一成员承诺不使用除符合本协定和其减让表中所规定的承诺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补贴。第3.3条规定:在遵守第9.2(b)和第4 款规定的前提下,一成员不得对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2 节中规定的农产品或产品组提供超过其中所规定的预算支出和数量承诺水平的、第9.1(a)中所列的出口补贴,也不得对其减让表中该节未规定的任何农产品提供此类补贴。
申诉方主张:争议措施构成出口补贴,不符合印度在《农业协定》和ASCM下的义务。申诉方要求专家组考察以下措施:(i)2018-19榨季糖厂援助计划;(ii)建立和维持缓冲库存的计划(ii) 2018年建立和维持缓冲库存的计划;(iii) 2019年建立和维持缓冲库存的计划(iv) 2017-18榨季对糖厂的援助计划。(v) 2015-16榨季扩大对糖厂生产补贴的计划;以及(vi) 营销和运输计划。申诉方强调,前五项计划与最低指示性出口配额制度一起运作,而营销和运输计划则与最大允许出口量制度一起运作。申诉方认为,生产援助计划、缓冲库存计划以及营销和运输计划与多边出口配额和多边出口配额的结合,构成了以出口业绩为条件的补贴。这些计划构成了《农业协定》第9.1(a)条意义上的出口补贴,不符合印度在该协定第3.3 条和第8 条下的义务。
应诉方主张:首先,申诉方未能证明所有争议计划都存在政府财务支出。尤其是,申诉方未能确定任何能够证明存在利益的相关市场认定基准,而只是推测利益的存在。其次,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营销和运营计划属于《农业协定》第9.1(d)和第9.1(e)的范围,是协定所允许的。
专家组裁定:专家组发现,生产援助、缓冲库存、销售和运输计划下,印度向糖厂提供了《农业协定》第9.1(a)条所指的以出口业绩为条件的直接补贴。另外,印度没有在具体承诺表中对食糖作出减少出口补贴的承诺。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措施构成第9.1(a)条所指的补贴,并且不符合《农业协定》第3.3条和第8条的规定。
ASCM第27.2(b)条是否对印度适用,以及争议措施是否违反ASCM第3.1(a)条。
ASCM第3.1条规定:除《农业协定》 中所规定的外,下列属第1 条范围内的补贴应予以禁止:(a) 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 中所列举的补贴。第27.2(b)条规定:27.2 第3 条第1 款(a)项规定的禁止,在自《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的8 年期限内不得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
申诉方主张:根据相同的论证和论据,印度的行为违反了ASCM第3.1(a)条规定的一出口业绩为条件的法律上的补贴。而对于印度适用ASCM第27条这一论点,申诉方认为第27(b)条的文本规定语义模糊。而该条款中提到的八年出口补贴过渡期已于2003年结束。另外,申诉方同意专家组在“印度-出口措施”案中对第27.2(b)条作出的解释。
应诉方主张:根据ASCM第27条,第3.1(a)条不适用于印度。印度对其连续三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达到1000美元以及印度于2017年从ASCM附件七(b)中毕业没有异议。然而,印度认为第27.2(b)条规定的“从《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算的八年期”必须从一个发展中国家从附件七(b)中毕业之日起算,而不是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算。因此,列举在ASCM附件七(b)中的成员应当享受第27.2(b)条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待遇。换句话说,印度仍然可以适用八年出口补贴过渡期。另外,印度认为专家组在“印度-出口措施”案中对27条所作解释不具有约束力。且由于该争端正在等待上诉机构裁决,对本案没有法律效力。
专家组裁定:印度不适用ASCM第27.2(b)条,且争议措施违反第3.1(a)条。理由为:第一,专家组认为,第27.2(b)条是指从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这段时间。另外,ASCM第27.4 条规定:第2(b)款所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在8年期限内逐步取消其出口补贴。第27.4条的第一部分与第27.2(b)条有明确的联系。第27.4条的第一部分通过“第2(b)款所述的任何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措辞与第27.2(b)条明确联系起来。然后,第27.4条提到了“在八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该条款定语“the”的使用表明第27.4条指的是一个具体的或已经确定的八年的时间。这个时期在第27.2(b)条中有定义。因此,专家组不同意印度的观点,即第27.4条设想了适用于从附件七毕业的成员的不同期限的可能性,对在不同时间从附件七毕业的成员适用不同的期限。第二,专家组认为《农业协定》第9.1(a)条下的法律标准与ASCM第3.1(a)条下的认定标准并无不同。因此没有必要再次对争议措施重新审查。根据上文结论,争议措施同样也违反了ASCM第3.1条规定。
3、简要评析
《农业协定》中规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应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适用。ASCM包含在WTO协议的附件1A中。因此,ASCM的适用 以《农业协定》的规定为准。原则上,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可以同时受制于《农业协定》和ASCM。然而,如果两个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农业协定》的规定将优先于ASCM适用。因此,如果一项出口补贴在ASCM中被禁止,但在《农业协定》中被允许,那么,《农业协定》的规定将优先于ASCM适用。相反,如果一项出口补贴同时被《农业协定》和ASCM所禁止,该措施不符合两个协议,则不会产生冲突。因此,所谓的农产品出口补贴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首先必须根据《农业协定》审查,必要时再根据ASCM审查。
(二)DS437:美国针对中国部分商品的反补贴措施案
案名 | |
案号 | DS437 |
当事人 | 原告:中国 被申请人:美国 |
第三方(原审程序) | 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洲联盟;印度;日本;韩国;挪威;俄罗斯联邦;土耳其;越南;沙特阿拉伯王国 |
引用的协议 |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ASCM):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a)(1)条、第2条、第1.1(b)条、第14条(d)条、第12.7条、第1.1条、第10条、第30条、第32条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23条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
日期 | 专家组设立:2012年9月28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2014年7月14日 上诉机构报告发布:2014年12月18日 正式通过:2015年1月16日 |
争议措施 | 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
争议点概要 | 中国认为,美国在对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在公共机构、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计算的认定,“可得事实”的适用,以及“中国出口限制措施构成补贴”的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
结论概要 | 1.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与ASCM第1.1(a)(1)条不符。 2.专家组认为美国商务部拒绝将中国国内私人价格作为其利益分析的基准,并未违反第14(d)条或1.1(b)条。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结论。 3. 专家组通过分析专向性认为美国商务部并未违反第2.1条,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裁决。 4. 专家组认为依靠现有记录的事实美国商务部并未违反第12.7条的规定。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但上诉机构无法完成法律分析。 5. 专家组认为美国国内申请中的证据不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发起调查,违反了ASCM第11.3条。 |
后续进展 | 2015年2月26日,中国提出确定合理执行期限的仲裁。 2015年10月9日,仲裁确定美国的合理执行期限。 2016年4月1日,美国的合理执行期限到期。 2016年5月13日,中国启动执行之诉。 2019年10月17日,中国向DSB提出授权报复。 2022年1月26日,仲裁决定发布。 |
1、案件事实
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DS437)经历了两轮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审理(即一轮实质性审理和一轮执行之诉),还经历了两次仲裁(即一次“合理执行期限”的仲裁和一次授权报复的仲裁)。历经十年,最终在2022年1月26日仲裁确定了对美在货物贸易领域每年6.45121亿美元的报复水平。
[1] 争议措施
有争议的措施: 2007年至2012年期间美国发起的17起反补贴税调查,以及32起调查启动或初步、最终裁决。
有争议的产品:热敏纸,压力管,管道管,柠檬酸,草坪修整器,厨房货架,石油国家管商品、钢绞线、镁砖、无缝管、印刷图形、钻杆、铝型材、钢瓶、太阳能电池板、来自中国的风塔和钢水槽,累计涉案金额为72.86亿美元。
[2] 程序时间轴
2、主要法律争议
[1] ASCM第14(d)条和第1.1(b)条——利益
ASCM第14(d)条是指: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所得低于适当报酬,或购买所付高于适当报酬。报酬是否适当应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或购买国现行市场情况相比较后确定(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ASCM第1.1(b)条是指: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在国内调查中,美国拒绝将中国国内私人机构的价格作为衡量存在利益的基准,专家组认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拒绝使用该价格的做法违反ASCM第1.1(b)条或第14(d)条。中国对此提出上诉。
中国认为,在确定是否给予财政资助时需要确定“政府”或“公共机构”,在确定是否给予利益时应该用同样的标准;如果国有企业提供产品的行为不足以使其构成“公共机构”,那么在确定国有企业是不是给予利益时,提供产品的行为也不足以确定是政府行为。
上诉机构同意中国的观点,即在ASCM中确定“政府”只有一个法律标准,包括狭义的政府和“公共机构”。调查机构要确定存在财政资助,必须认定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而第14(d)条要求调查机构确认由政府提供的产品有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但是,根据第14(d)条确定衡量的基准时并不需要确定市场主体是不是政府,因而这不能回答私人企业或与政府关联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被选作比较基准的问题。不管是ASCM第1.1(b)条还是第14(d)条,都涉及确定存在“利益”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第14(d)条下才需要选择比较基准,以便与第1.1(b)条下政府提供的货物作比较。上诉机构引用了此前的多个案件,指出“需要审查涉案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的情况来确定恰当的基准”。如果调查机构确认了由政府提供的资助所给予的利益数量,则第14条的导言要求其对使用的方法作出充分解释。
由于涉案的产品、市场不同,调查机构需要审查的因素也会有所不同。有些时候,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国市场价格不一定可以作为比较基准。政府作为主要供应商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但是要确定国内价格是否扭曲,调查机构必须根据具体事实确定每一项反补贴调查都存在价格扭曲,政府主导与价格扭曲之间的关系必须根据证据来确定。中国认为,美国调查机构将国有企业等同于政府机构,并以此拒绝接受中国的国内价格作为比较基准,不符合ASCM的相关规定。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的观点。上诉机构认为,美国是不是违反了ASCM第14(d)条,取决于调查机构是不是分析了确定基准的各项因素以决定某个价格是不是可以用来作比较。在作分析的时候,不能排除国内价格,包括与政府相关的价格,但不包括提供财政资助的实体的价格,且不必局限于分析狭义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市场中的作用。
在分析14起调查中美国的做法是不是违反ASCM时,专家组并没有根据第14(d)条审查美国作出结论的依据,而是提出,上诉机构在DS379案中面临的是同样的问题,其结论可以直接用于作出本案的结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违反第14(d)条。上诉机构根据前文对ASCM第14(d)条的分析,指出专家组的分析和结论不足以支持其结论,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这一结论。
在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之后,上诉机构决定完成法律分析。上诉机构指出:如果调查机构确认了由政府提供的资助给予的利益数额,ASCM第14条的导言要求其对使用的方法作出充分解释;作分析的时候,第14(d)条并没有预设排除国内价格,包括与政府相关的价格;在确定国内价格是不是可以作为比较基准时,调查机构需要分析诸多因素。审查本案涉及的反补贴调查,在12起调查中,美国根据政府占主导地位确认中国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并据此认为存在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专家组认为这不符合ASCM第1.1(a)(1)条,美国对此没有提出上诉。再来看看美国在4起调查中对“利益”问题的结论,美国在调查中并没有审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价格是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先人为主地排除了这些企业的价格。根据前文的分析,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做法违反了ASCM第14(d)条和第1.1(b)条。
[2] ASCM第2.1条专向性
ASCM第2.1条是指: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中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一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 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定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b) 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制定适用于获得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存在专向性,只要该资格为自动的,且此类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说明,以便能够进行核实。(c) 如尽管因为适用(a)项和(b)项中所规定的原则而具有非专向性补贴的任何表现,但是有理由认为该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适用本项时,应考虑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程度,以及已经实施补贴计划的时间长度。
专家组认为,美国在确定专向性时只分析ASCM第2.1条(c)项列举的因素,而没有先分析第2.1条(a)项和(b)项列举的因素,这样的做法没有违反第2.1条。中国对此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要解决的问题是,调查机构是不是必须先分析ASCM第2.1条(a)项和(b)项列举的因素,然后才可以分析第2.1条(c)项列举的因素。上诉机构指出,关于确定一项补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条(a)项和(b)项的措辞要求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各种因素。上诉机构对第2.1条(c)项的措辞分析指出,第2.1条(c)项要求调查机构在根据第2.1条(a)项和(b)项审查不能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需要审查第2.1条(c)项列举的因素。中国的观点是:第2.1条(c)项的措辞表明这项审查的前提条件是根据第2.1条(a)项和(b)项审查不能确定专向性。上诉机构不支持中国的观点,认为专家组对ASCM第2.1条(c)项的解释没有错误。
中国提出,美国没有指明具体的书面文件,也没有明确补贴机构。专家组认为,美国已经指明了“非书面措施”,并且至少隐含地表达了给予补贴的当局是中国。上诉机构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不排除通过“非书面措施”提供补贴的可能,但是要确认法律上的补贴,给予补贴的机构必须是明确的,而且要明文限制可以得到补贴的企业;而事实上的补贴,则不会在法规中明确提出。中国并没有指出哪些因素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补贴,如果是那样的话,调查机构必须分析ASCM第2.1条(a)项和(b)项。这样看来,专家组认为可以仅审查第2.1条(c)项列举的因素并无错误。
上诉机构认为,如果确实存在系统性补贴行为,即使没有书面文件,也可以确认存在事实上的补贴。然而,专家组并没有具体分析“非书面措施”是如何实施的。专家组只用了一段话,概括其对美国调查机构实施调查的意见:“在所有的调查中,申请人主张国有企业以低于充分补偿的价格提供具体的生产投入。在没有书面文件或明确公告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认为国有企业以低于充分补偿的价格持续提供具体的生产投人构成补贴。”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根据ASCM第2.1条(c)项审查美国的实践。据此,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认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违反第2.1条的结论。
此外,专家组在没有具体分析的情况下,确认美国调查机构至少暗示提供补贴的机构是中国,并据此认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违反了ASCM第2.1条。上诉机构也推翻了这一结论。
中国要求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作出结论。鉴于专家组对此问题没有进行分析,上诉机构缺乏完成法律分析的事实基础。但是,上诉机构指出,既然专家组已经确认美国违反了ASCM第2.1条(c)项,对于解决纠纷来说,美国有没有明确指出提供补贴的机构,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3] ASCM第12.7条——可得事实
ASCM第12.7条是指:如任何利害关系成员或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
中国认为,美国并没有依据事实作出结论,而是作出推论,违反了ASCM第12.7条。专家组审查了中国提出的证据,认为中国只是抓住了报告结论中的一些说法,实际上美国依据了各种不同的事实。据此,专家组得出结论:中国未能证明美国的做法不符合ASCM第12.7条。中国对此提出上诉。
钢案(DS213)中已确认,ASCM第12.7条允许使用可得事实的唯一目的是取代可能缺失的信息,以作出补贴和损害的准确结论:在缺失的信息和使用的“可得事实”之间应当有联系,而且在最终报告的分析中应包括让专家组理解使用“可得事实”的理由和使用情况。上诉机构提出,专家组不是要审查美国的审查材料中是不是有资料可以支持其使用“可得事实”,而应当审查美国是不是依据事实决定使用42项不利事实,专家组应当逐一分析。上诉机构发现,专家组只审查了中国提出的42项使用可得事实情况中的一部分,而且从专家组分析的措辞中可以得知,专家组分析的是中国有没有证明在42项审查中使用了同样的法律标准,并没有对中国提出的美国使用可得事实的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却将注意力放在美国的结论中是不是使用了同一个术语。根据这些分析,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做法违背了DSU第11条关于“客观审查”的义务,因此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中国未能证明美国违反ASCM第12.7条的结论。一方面,上诉机构缺乏事实依据来完成对某些问题的分析。另一方面,上诉机构已经确认美国违反了ASCM的其他相关条款。为此,上诉机构不再对这个问题给予进一步的法律分析。
鉴于上诉机构确认美国违反了ASCM第14条(d)项和第1.1条(b)项,因此美国也违反了ASCM第10条和第32.1条。
3、简要评析
DS437案涉及的诸多问题是中美贸易摩擦尤其是反补贴摩擦中的核心争议点,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历次裁决厘清了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外部基准方面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有利于纠正美国的诸多不合规做法。ASCM第14条提供了计算补贴金额的准则,特别是该条(d)款对政府以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方式提供的补贴,提供了如何计算补贴金额的指南。上诉机构在加拿大诉美国软木案中的解释为调查机关不使用被调查国国内价格而是使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价格计算补贴金额提供了可能。但是在DS437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干预对价格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能需要更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即调查机关必须解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如何导致相关投入的国内价格偏离市场,否则调查机关不能直接使用外部基准。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黄冠上的明珠”,虽然经历了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成员任命致使上诉机构瘫痪等重大危机,但仍然在维护多边贸易规则、解决WTO成员间贸易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此次裁决体现了公平公正性,针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的反补贴行为,支持并授权中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经贸规则动态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
摘要: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协定。
历经8年谈判,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于2021年11月2日达到生效门槛。RCEP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落地,充分体现了各方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信心和决心,将为区域乃至全球贸易投资增长、经济复苏和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二)粮农组织—中国南南合作计划第三期总协定正式签署
摘要:2022年1月12日,粮农组织总干事屈冬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签署了粮农组织—中国南南合作计划第三期总协定。总协定强调“中方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努力推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同时充分突显粮农组织在粮食安全和营养、农业、渔业和林业领域的职能,例如“在可持续发展和加强生计建设方面为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粮农组织—中国南南合作计划第三期的总体目标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农业粮食体系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第三期工作将涵盖六个关键主题领域:提高农业生产和生产力、价值链和贸易、热作农业和旱作农业、加强抵御力、应急响应能力,以及全球治理和传统农业领域,同时还将特别关注粮食损失和浪费、创新、数字农业等方面。
(三)马来西亚提交RCEP批准书
摘要:马来西亚工业和国际贸易部(MITI)1月21日宣布,该国已于2022年1月17日向东盟秘书提交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批准书(IOR),愿意成为该协定的第12个成员国。MITI强调,RCEP将成为马来西亚在后疫情时期重振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的主要推动力,尤其是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
RCEP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东盟10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洲等15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目前,已有11个国家,包括新加坡、中国、日本、文莱、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韩国批准了该协议。根据规定,RCEP将于2022年3月18日对马来西亚生效。
(四)韩国与加拿大贸易代表举行会谈商讨加入CPTPP事宜
摘要: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通商交涉本部长吕翰九17日同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伍凤仪(Mary Ng)以视频形式举行会谈,双方就韩国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深化双边合作事宜进行讨论。双方商定在年内召开第4次自由贸易协定(FTA)联合委员会会议,在卫生和新冠疫苗、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合作。吕翰九表示,韩国以在今年3~4月申请加入CPTPP为目标,正在征求国内意见。但韩国农畜水产业界相关人士就此表示强烈反对,因为CPTPP中关于取消农水产品关税的内容将使韩国农业领域遭受打击。在CPTPP成员中,越南、日本、新加坡的农产品价格比韩国便宜,一旦韩国加入CPTPP,农业团体的利益将被显著削弱。
CPTPP于2018年生效,成员国包括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新加坡等11个国家,其贸易规模约占全球的15%。值得一提的是,CPTPP成员国在韩国对外贸易中的占比相当高,在进出口中分别占24.8%和23.2%。
(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式邀请巴西就加入事宜进行谈判
摘要:2022年1月2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向巴西发出邀请,开始就加入事宜进行谈判。巴西经济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副部长埃里瓦尔多·戈麦斯(Erivaldo Gomes)表示,巴西会正式回复OECD,确认巴西加入该组织的意愿并启动相关谈判,预计谈判过程会持续2到5年。谈判过程包括对巴西的现行法律、政策进行严格评估。在成为正式成员前,巴西需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以达到OECD所期待的标准,特别是税制改革。OECD要求所有类型的外汇交易执行相同的税率且不超过2%,而巴西存在从0.38%到6%的四个不同税率。此外,巴西要逐步减少外汇交易的金融交易税,至2029年达到零税率并产生70亿雷亚尔的免税额。
四、研究报告
(一)世界经济论坛:发布《2022年度全球风险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1日,世界经济论坛(WEF)发布了《2022年度全球风险报告》。该组织采访了全球1000多位商界、政界和社会意见领袖,84%的受访者对经济发展的未来表示担忧。
根据报告,仅有11%的受访者预计经济会在2024年前加速复苏。受访者们最担心三个方面的问题:社会凝聚力的持续崩溃、陷入生存危机人群的增加和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进展缓慢。上述三点与极端天气事件、生物多样性丧失、传染病、环境破坏、资源短缺、债务危机和地缘经济对抗,被受访者列为2022年全球十大风险。报告称,气候变化和地区冲突将导致食物和工作机会的缺乏,从而出现更多的移民。移民在外国的就业可以给母国和东道国带来新的机会,但许多国家却给移民设置了各种障碍。
(二)联合国:发布《2022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3日,联合国发布《2022年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报告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经社部)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以及联合国五个区域委员会合作编写。报告表示,总体看来,全球经济受新一轮新冠疫情影响,导致全球劳动力市场不振,供应链问题得不到解决,加上通胀压力增加,全球经济复苏面临巨大的挑战。报告认为,在未来两年乃至更长时间,全球就业情况将远低于疫情前水平。美国和欧洲的劳动力参与率仍徘徊在历史低位。发达经济体劳动力短缺导致供应链挑战增多,通胀压力加剧。同时,由于疫苗接种进展缓慢和刺激支出政策有限,发展中国家的就业增长仍然疲弱。预计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以及西亚将出现缓慢的就业复苏。
(三)英国:发布《央行数字货币: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3日,英国上议院经济事务委员会发布《央行数字货币: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案?》专题报告。报告指出,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确能带来一些优势,例如有助于提高证券交易和结算的效率。但同样也会引发金融稳定和隐私保护威胁等问题,例如,个人账户可能会通过网络遭到攻击。报告总结道,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理由说明英国需要推出央行数字货币。另外,引入央行数字货币将对家庭、企业和货币体系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CBDC的潜在好处显然可以通过其他风险较小的替代方案实现。
(四)世界银行:发布《全球经济展望》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1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经济展望》报告。报告中,世界银行下调了全球经济与各国经济增长预期。将2021年和2022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测从2021年6月预计的5.7%、4.3%下调至5.5%、4.1%,美国经济增速从6.8%、4.2%下调至5.6%、3.7%,中国经济增速从8.5%、5.4%下调至8%、5.1%。报告认为,到2023年,所有发达经济体将实现全面的产出复苏,但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产出仍将比疫前水平低4%。与此同时,报告中也指出,全球和发达经济体的通胀率均处于2008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通胀率也达到了10年来的最高水平。
(五)IMF:发布《世界经济展望报告》
摘要:2022年1月25日,IMF发布最新版《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下调全球经济增长预期。报告称,伴随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的持续扩散,各国重新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受到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全球经济增速将从2021年的5.9%下降至2022年的4.4%,比去年10月的预期值下调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在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速预期下调,特别是美国的增速预期下调1.2%,原因在于其财政货币政策紧缩和供给短缺问题持续影响。报告同时预计2022 年通货膨胀率继续维持在高位,给全球经济水平和各国经济政策制定带来不确定性。报告呼吁各国应确保人民均能够获得新冠疫苗检测和治疗手段,并保证相关物资的获取和分配公平性。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各方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加大气候政策方面的投入,共同应对气候和医疗卫生领域的风险,加快经济复苏。
(六)WTO:发布《增加最不发达国家贸易机会》研究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9日,WTO发布《为最不发达国家增加贸易机会》研究报告,强调未来十年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支持以加强最不发达国家对世界贸易的参与。报告称在过去十年由于商品价格波动和新冠疫情导致最不发达国家在全球出口中的份额从2011年的0.95% 降至2020 年的0.91%,联合国到2020年将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份额翻一番的目标尚未实现。在未来十年要继续提供最不发达国家在执行贸易规则上的优惠待遇以及使目前正在加入的8个最不发达国家在未来十年内完成入世。具体措施包括TRIPS协定将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延长到2034年7月1日,在渔业补贴谈判中对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不禁止导致产能过剩和过度捕捞的补贴以及增加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性援助等。
(七)UNCTAD:发布《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
摘要:2022年1月19日,UNCTAD发布《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称202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强劲反弹,但反弹不均衡。报告显示,202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量(FDI)达1.65万亿美元,累计增长7180亿美元,增幅达77%。但各国的FDI极不均衡,其中发达国家的FDI 涨幅最大,占全部投资增量的72%。从投资结构上看,投资者对基础设施行业的信心高涨,全球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项目融资数量增长53%,融资规模上涨91%。相较之下,投资者对制造业和全球价值链的信心仍然疲软,电子等全球价值链密集型行业的投资项目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报告预计2022年全球FDI 增长前景乐观,但增速将有所放缓。同时受到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发展中国家的FDI 将受到冲击,在全球范围内公平推广疫苗将有效推动FDI 的持续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