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注释格式规范
一、引注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智力成果,方便读者查核论证资料。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需引注,平常的意思无需引用他人的话。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2. 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
确保引用文献的真实性。注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年或卷号、期数,原则上应具体到页。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不得曲解。
所引文献应当与论证相关。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最密切的文献,优先引用权威学者或核心期刊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的文献。对列入《负面期刊目录》的文献,一般不建议引用。
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能够查找并阅读原初文献的外文、古籍,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
3. 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已出版文献引注信息的内容,原则上从原文原著。书籍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原文献的署名或者
标题有错误的,先依原文,之后可以在适当位置注明。
例如:
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引者注:此处“马歇尔”系“马伯里”之误)。
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能精确到文献页码的应当标注页码,尽量方便读者查核。标注文献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述需要酌定。
在保证引注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的编排尽可能简洁、流畅。
(二)引注的一般格式
4. 引注信息的排版
文中注释内容一律采用页下脚注,每页重新编号,若同一页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注释时,按各注在本页出现的顺序编号,编号格式为“1,2,3,……”。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1,2,3”。对论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5. 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
例如: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曾有热烈的讨论。1尽管多数学者主张概括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以使受案范围尽量宽泛,2立法最终采取了逐项列举的方式。比起此前各个单行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3,但与概括规定的主张还相距很远。
6. 引文的编排处理
为了节省篇幅,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注内容可以独立成段,变换字体,缩进编排。
例如:
河南是全国行政诉讼大省,10年受案10.6万余件,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该省于1996年4月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除各中院的院长、行政庭长和1995 年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案件收案‘双超百’的 23 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和三个大力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县委书记参加会议外(以之鼓励先进!),我们还让行政诉讼案件收案不足10件的14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参加会议(以之鞭策后进!)。在省院会议上,李道民院长(针对各地收案悬殊的状况)要求每个法院的领导都要认真查找一下原因,关键是从法院内部、从领导自身找原因;要认真反思一下,自己思想是否解放,是不是真正重视行政审判工作。4
7. 文中图表的注释
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面;置于图表下面的,
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
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引出;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图表系作者自制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出。
如果对图表有不同性质的注释,可以按图表来源、图表整体注释、图表部分内容注释的顺序排列。
8. 文中夹注古籍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紧随引文之后。
例如:
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尚书·泰誓》)。
9. 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
例如:
自毕克尔(A. Bickel)提出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5该问题占据了美国宪法研究的中心,无数的笔墨花在对司法审查合法性的探讨上。
夹注外文不宜太多、篇幅不宜太长,以免妨害中文阅读。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
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10. 文中夹注页码
一般来说,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声明后,在正文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
引文出自于同资料相邻数页时,页码应明确,注释体例为:...第67-69页。
11. 引领词的用法
1)“参见”和“见”
一般来说,非直接引用原文时的概括引用可以在注释前加“参见”引领,直接引用原文用“见”。由于引用原文通常使用引号,足以识别,可以省略引领词“见”。
2)“又见”“另见”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写“又见”。
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文献,可以写“另见”。
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即非引用原始资料时,
应注明“转引自”。作者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写“转引自”。
4)“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来源于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
12. 标点符号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防止误用。以下是常见的误用:
1)混用标点符号与其他符号。例如,把单书名号〈〉写成尖括号 < > ,把短横线“–”写成一字线“—”,把中圆点“·”写成下角圆点“.”。
2)混用中英文输入法。例如,把中文状态的下的逗号,、引号“”、括号(),与英文状态下的逗号,\引号“ ” 、括号( ) 混同使用。
3)不必要地使用标点符号。例如,在几个并列的书名号(如《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中间加顿号,在标示序数的括号[如(一)]后面加顿号。
13. 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1)同一注释里包含多条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
例如: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莫于川主编:《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司法更给力》,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何海波等:《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同一注释里中外文文献混合排列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
例如:
参见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Thomas Kellogg, “Courageous Explorers”? Educa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20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 141 (2007).
(3)外文文献包含在一个句子中,整个句子属于中文句式的,结尾句号使用中文句号。
例如:
对于“分离的领域”的经典论述,参见Bradwell v. Illionois, 83 U.S. 130, 141
(1892)。
14. 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了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
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皆用完整表达,不采用“如前引注 1,哈耶克,第48页”等简略方式。
15. 同一文献多个来源
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原则上只引用一个来源,即最早的出处。一些早期文献的最早出处一般读者不易查找,作者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同时引注该文献重印或者转载的信息。
例如:
顾颉刚:《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载《清华学报》第6卷第1期(1930年),后重刊于顾颉刚编著:《古史辨》(第5册),朴社1935年版(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重印)。
民国大学诉工商总长刘揆一案,判决文书见熊元翰等编:《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判牍汇编·第一集民事》,京师地方审判厅1914年版,第232-236页,转引自北京记忆,http://www.bjmem.com.cn/bjm/bjwh/zzfl/200711/t20071111_5953.html。
16. 对文献的解释和评论
除了纯粹的解释性脚注,引用文献的脚注也可以适当夹带解释或者评论。
1)对文献内容的解释
例如:
R. v. Panel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1987] QB 815. 该案涉及对一个证券交 易机构的司法审查。这个交易机构既非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授权,却行使规制和惩罚的职能。
2)提示类似研究或者相反观点
例如:
Jeffrey E. Cohen, The Dynamics of the “Revolving Door” on the FCC, 30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689 (1986). 类似的研究还有Paul Quirk, Industry Influence in Federal Regulatory Agenc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1.
3)对文献整体的评论
例如:
这些意见没有公开,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作中,可以了解法院的基本立场。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问题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李广宇、王振宇、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关注十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3期。
17. 引用自己的作品时,同其他注释一样完整表达,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二、示 例
(一)著作类
作者或译者:《书名》,出版社与出版时间。
注意事项:
⑴当有多名作者时,作者姓名之间用逗号“、”隔开。
⑵当有多名译者时,译者姓名之间用逗号“、”隔开。
⑶“出版社”和“出版时间”之间
隔开,除此之外用“,”隔开,句末加“。”。
具体注释体例: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73-75页。
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二章“英美判例法”。
(二)期刊杂志类
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及卷号或期数。
注意事项:
“期刊名”和“年份及卷号或期数”之间
隔开,除此之外用“,”隔开。
具体注释体例: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三)会议论文集
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社与出版时间。
具体注释体例:
杨建顺:《论政府职能转变与建设和谐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6页。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
[美]欧中坦、谢鹏程译:《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四)译作类
作者:《文章名》,译者,出版社 出版时间。
具体注释体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5页。
[以]Gabriel Hallevy:《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从科幻小说到法律的社会控制》,金泽刚、赵增田译,载《刑法论丛》2020年第3期,第204页。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五)报纸类
作者:《文章题目》,《报纸名称》年月日及版数
具体注释体例:
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周扬:《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载《人民日报》1979年5月7日第1版。
(六)古籍类
古籍名称
具体注释体例:
《史记•秦始皇本纪》。
(七)辞书类
《书籍名称》,出版社与年份
具体注释体例:
《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
(八)外文类(英文报刊文章和书籍)
注意: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具体注释体例:
Charles A. Reich, 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aw Journal 733,
737-38(1964).
Louis D. Brandeis, What Publicity Can Do, Harper's Weekly, Dec. 20,
1913, p.10.
William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98.
(九)网站类
作者或译者:《文章题目》,发表时间,网站名称(网址),访问时间。
注意事项:
⑴“发表时间”是指参考文献所在网站上显示的文献发表时间。
⑵“访问时间”指写作论文期间学生登录相应网站查看参考文献的时间。
具体注释体例:
赵志刚:《国庆假期出游六大旅游骗局要警惕》,载人民网2021年9月27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1/0927/c1008-32238063.html,2021年11月24日访问。
汪波:《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正对“宝马案”认真调查复查》,载人民网2004 年1月10日,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2/2289764.html,2006年1月16日访问。
赵耀彤:《一名基层法官眼里好律师的样子》,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12月1日。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议 研究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措施》,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5/17/content_4562304.htm,2018年8月6日访问。
参见法国行政法院网站,http://english.conseil-etat.fr/Judging,2016年12月18日访问。
(十)学位论文类
具体注释体例:
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马珠芳:《萨维尼国际私法理论探析》,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9页。
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
(十一)法律文件类
《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第3项。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
19号,2007年7月11日发布。
(十二)司法案例类
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浙法民上字7号民事判决书。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
年第11期。
三、参考文献格式规范
参考文献的格式规范与引注规范相同,应当区分不同文献类型进行列举,无须注明文献页码或访问时间。
参考文献的字体、行间距等其他规范要求,遵照学校的《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执行。
1 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讨论和争鸣,参见金俊银、邱星美:《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姜明安、刘凤鸣:《行政诉讼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3期;肖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张尚鷟:《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王名扬:《评行政诉讼法草案》,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俞梅荪、孙林:《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意见综述》,载《法制日报》1989年3月15日;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载《法学》1989年第3期。
2 同上注。特别是俞梅荪、孙林文和张树义文,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草案,明确主张采用概括式规定。
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
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 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研讨――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版。
5 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2, p.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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