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作者:高阳 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
【作者简介】
高阳,法学博士,法理学在站博士后,讲师,硕士生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数据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在企业数据确权方面做出了创造性的工作。在诸多核心期刊发表多篇高质量学术论文,并被人大复印资料目录索引。受聘为“长宁区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特邀专家、上海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组特邀专家。荣获2022年度校级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成果介绍】
摘要:NFT交易平台在数字作品交易中负有一定注意义务以维持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秩序,该注意义务应当依据平台的类型分别设定。B2C模式下,NFT交易平台与作者合作或独立创建数字作品提供给社会公众,尽管数字作品存储于链上,其并非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而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它对侵权内容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强,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C2C模式下,链下存储数字作品的NFT交易平台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应综合考虑获益方式、控制能力以及作品的知名度等影响因素合理设定。针对链下存储的NFT交易平台,其为提供基础服务收取的固定费用,不属于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它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有明确的指引与要求因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因此,该类平台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仅负有“通知—必要措施”的一般注意义务。但是,针对知名度较高的作品以及反复侵权,它负有采取技术性审查措施的较高注意义务。
关键词:NFT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