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罗大战”,是罗翔与车浩,对于“是否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所开展的辩论。罗翔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同时也是法考机构的明星讲师。
车浩,是第9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大法学院副院长,公安部法制局特邀专家。
今年年初出现的大家广泛关注的丰县铁链女事件,让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立法上的讨论再度被摆上了台面。因此,罗翔教授公众号发表的《建议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文章因为丰县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关注以后,车浩随后在中国法律评论刊文《目前不宜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对罗翔文内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针对性的反驳,刊登以后,罗翔教授当天再次刊文予以回应,整个过程的精彩堪比“神仙打架”。
罗翔教授在其第1篇文章秉持的观点主要有三:
第一,拐卖与收买属于共同对象犯,刑罚应相当。
什么是对象犯罪呢?著名律师、自媒体人法山叔有一个通俗的比喻:双向奔赴,比如你行贿他受贿,你卖枪他买枪,你们就是双向奔赴。在此基础上,你拐卖妇女,我收买妇女也是双向卖奔。罗教授认为,在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同对象犯(就像刚才的行贿受贿),刑法基本都是相当的。受贿罪最高可达死刑,而行贿罪,最高也可到无期。
两项对比之下,为什么拐卖最高就可死刑,而收买最高才三年?罗老师在文章中说:“到了与共同对象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
第二,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畸轻。
这样就导致了在刑法的评价中人不如动物的尴尬情况。根据刑法第341条,买一只鹦鹉就判5年以上,但买一个人往往判缓刑,难道人还真的不如一只鸟吗?
从法理层面看,为什么在该罪中你买卖动物受到的刑事处罚都是一致的,而买卖人却反而不一致的呢?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法不责众不可取。
由于当今时代现实,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还是会有全村都存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现象。你将全村都关5年以上,貌似也说不过去。对此,罗教授引用联合国文件中的一句话:
而面对这篇文章,我们再来看看反方选手邱浩教授的驳论。车教授的观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他认为收买拐卖妇女罪,通常情况下是综合性犯罪,目前对该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241法条不止这一句,下面清楚的写明了,如果收买后还存在强奸、限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要数罪并罚。
这从一定角度解决了罗翔教授提出的对象犯问题。首先,对象犯概念上本就有刑事处罚卖方和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形,比如贩毒和吸毒;其次即使买卖都应处罚,但若241条理解为综合犯罪,将收买与强奸、非法拘禁等数罪并罚的时候,就会发现对象双方的刑罚也是相差无几。
其次,“出卖”自己,并不当然犯罪。
实际上,车教授并不认为在剥离强奸和非法拘禁等伴随的犯罪行为之后,单一的买卖是物化女性乃至于伤害人作为目的的尊严。他认为,在按劳取酬的交易环境当中,无论男女,出卖自己的脑力和身体的现象比比皆是,且即使在合法的婚恋情况中,彩礼,聘金,都离不开金钱交易。并且从实然层面他也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自愿离开之前生活的更加贫困的地区,通过人贩子嫁到买方家里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大量东南亚国家女性),自愿被卖和非自愿被卖肯定是有区别的。而现有法律给了这个模糊地带,低刑期的处理空间,有实际意义。
最后,刑法是有局限性的。
他认为啊,一个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与眼前的犯罪利益做比较的,不是刑罚的轻重,更重要的是实际被处罚的概率。当眼前的利益足够大或者当被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纸面上的刑罚轻重就没有那么重要。
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在一些贫困的山区里面买媳妇是刚需,就算有刑事风险也是要做的,两相比较,片面提高刑法解决不了问题,要立法就这一个篮子,接所有社会问题的鸡蛋,也是一种懒惰主义。
接着他开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讨论为什么单靠立法无法解决问题。车浩教授的观点是这恰恰证明,当地办案人员与案发地的居民在文化和法律观念上已经和为一体。官民相护,即使案发不得不办,面对各种约束,也是不会判那些人重罪的。这是个观念问题。在这个观念上提高法定刑期,只会出现更坏的状况:
而目前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三年以内的自由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既解救被拐妇女,也可以拿捏惩罚的尺寸,而不必与当地人结下深仇,他才可能有动机去买卖,去实现公众欲求的社会正义。
最后车浩教授提到:在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拐卖的现象是令人无法想象的,要解决拐卖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开民智。拐卖者和收买者不把他人当人对待,首先是由于自身没有把自己当一个真正的人,生活的贫穷,教育的落后,无法理解和认识人之为人的意义,所作所为只是旁观者眼中的震惊和脆弱,但对其自身生活而言却成为了自然而然。开民智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漫长过程,这一点不能急功近利,否则只会催生没有想到的其他负面效果。
以上就是车浩教授的主要观点,在车教授发文的5小时后,罗教授再次针对此文做出针对反驳,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读一读。
这一次的讨论的氛围是非常和谐的,是纯粹的学者之间,在双方尊重的基础上开展的的良好辩论,给持不同观点的人该如何讨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
文案|法律援助中心 陆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