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法之魅”法律文化节之普法小故事——赡养老人是责任,尊老爱老乃孝心!

文章来源:法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283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202111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然而一些作为子女的竟侵占老人房产,不赡养老人,并且还对老人施以暴力。一起儿女为霸占母亲名下的住房,竟以“保护”老人财产逼其搬出的案件,令我们感到心寒不已。

   

一、案件回顾

冯某某女儿柳某某为了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花巨资买保健品、以“保护”母亲财产为由,逼迫冯某某搬出。

2020年,柳某某至冯某某家中大声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抢走手机、砍断电话线以防止其报警。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冰箱、电视机、保健床垫、按摩椅等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

冯某某希望能独立居住,独立支配自己的退休金等合法财产,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

 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柳某某于三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二、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三、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三、与案件相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案件启示

本案裁判明确,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支配权,子女不得以“为父母好”等任何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对老年人实施谩骂、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

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护了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时有六岁稚子“怀橘遗亲”之孝心,如今却有子女以“为父母好”等理由侵犯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古话说“养儿防老”,父母不辞辛苦抚养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我们理应做得更好。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之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