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兼职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处级干部”是指学校在职处级干部。
“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行为。
“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 处级干部兼职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二)实事求是、简便易行;
(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四)加强管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学校支持处级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学校要认真把握,严格审核,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处级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 处级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当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数量及期限
第八条 处级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适当控制,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九条 处级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条 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兼职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因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3个月内辞去。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请示须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校党委审批,由党委组织部受理。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兼职审批一般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机构兼职;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二)兼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三)兼职机构出具邀请函;所兼职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处级干部已兼任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属新兼任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企业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职务,需说明原任不再任职的原因;
(五)附兼职机构章程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六)手写含“本人承诺不在XX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内容的承诺书一份。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兼职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一)处级干部填写《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报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部处),经党组织会议(机关部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单位(部门)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OA)系统提交申请;
(二)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干部本人的业务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四)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报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六)申请经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干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兼职取酬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在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职不得领取薪酬。按照有关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负责款项接收,党委组织部做好日常代管事宜。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一定比例以绩效工资的方式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处级干部兼职管理,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兼职、取酬。对违反规定兼职、取酬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处级干部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处级干部每年如实向学校报告其在兼职单位的履职等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处级干部兼职情况公示制度。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级干部的兼职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处级干部兼职的考核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兼职或者因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退休处级干部兼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2日印发的《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处级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沪经贸大委〔2017〕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