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强化干部监督,确保学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适用学校中层干部工作日因公、因私(不含因病、产假)离开学校外出的情况。
第二条 干部外出实行“一事一报”。因私离开学校外出的,同时按照学校关于教职工考勤有关规定执行。
(一)外出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一般应至少提前三天履行口头或电话等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事由、去向和往返时间等,其中干部培训请假等按照党校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层正职经所在单位、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干部本人业务分管的校领导请假(没有业务分管校领导的,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请假,以下同),其中外出离沪的,经批准后由干部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报备。中层副职向本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请假。
(二)外出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干部本人向党委组织部申领(下载)并填写《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中层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提交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干部提交所在部处)审批。
2.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部处)研究同意后,中层副职提交党委组织部备案;中层正职提交本人业务分管的校领导审批。请假获得批准后,由干部本人提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请假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还需提交党委组织部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中层正职的请假,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还要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不得同时请假离沪外出,同一机关部处正副职不得全部请假离沪外出。
第四条 干部出国(境)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不再另行履行请假手续。
由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挂职锻炼、参加上级会议、行政公务出差等的干部,也不再另行履行外出请假手续。
第五条 非组织选派,干部请假连续6个月的,其职务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干部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后方可外出,在请假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口头或电话等请假,事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补办手续。请假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干部要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按时返校。如需延长外出时间,应于原定返校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返校,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返校后3日内,应及时销假,其中请假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向本单位、部门销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党委组织部销假。
第八条 干部出勤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不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对学校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责任。
党委组织部以及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权限及时掌握中层干部外出情况,认真做好请假审批、备案等工作,留档备查。
第九条 寒暑假教职工轮休期间,干部离沪(不含出国(境))7天以上者,履行口头或电话等请假手续。中层正职向本人业务分管的校领导请假,中层副职向本单位、部门党政正职请假。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