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办学治校骨干队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提升为重点,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为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障、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围绕教育规划纲要贯彻落实,立足学校工作实际,把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服务干部成长作为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需求导向,激发学习动力,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统筹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要求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学校处级及以下干部,重点是处级干部。
第五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新上岗中层干部的任职培训;
(四)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五)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六条 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550学时)。其他干部(科级及以下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九条 干部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公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不登记学时。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党员干部,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对党外干部,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二)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着重提高干部的政治水平、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主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四)科学人文素养教育旨在帮助领导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调训、学校党校举办的主体班次和专题班次,以及各二级单位举办且已纳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网络培训指通过“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等进行的在线学习。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四章 培训师资与经费
第十四条 严格选用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的教师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校领导到党校上课制度。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当带头到学校党校授课。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从严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及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根据中央和上海规定的讲课费标准,为授课教师发放课酬。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具体举办各类主体班次,以及委托党性教育基地举办专题班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结合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负责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学校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干部培训,或者干部本人参加非经党委组织部选派的脱产培训,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通知、课程资料、参训情况等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未作登记备案的不计入培训学时。
第二十一条 脱产培训学时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一般每半天计4学时;中心组学习一般每次计4学时;网络培训按“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统计的学时的40%折算,最高按每年44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情况通报制度。每年12月底,各二级单位统计汇总本单位干部年度教育培训情况,并提交学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学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在适当范围通报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加学习或未能完成培训要求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2日起施行,2014年9月9日印发的《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中层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沪经贸大委〔201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