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纽约国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提拔任用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二、试用期限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干部任职试用的时间从学校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职责与待遇
干部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试用期满的考核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处级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2.考核程序
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采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
处级干部在规定范围内做个人述职。
机关干部述职参加人员:
人数20人以上的部门,参加人员为全体人员;人数少于20人的部门按党群、行政相近部门联合召开述职会,参加人员为:部门正副职、科级干部、学院干部和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的处级干部向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本部门教职工述职。
学院等二级单位干部述职参加人员:
人数50人以上的学院参加人员为:党政班子成员、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工支部书记、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院教代会代表、辅导员代表;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对象为全体人员。
(2)考核测评
处级干部试用期满由组织部主持召开民主测评会对其进行考核,民主测评会参加人员与干部个人述职规定范围一致。
(3)廉政鉴定
由纪委全面了解、掌握处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廉政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党委组织部。
(4)综合评定
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表现与民主测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级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核定。
五、试用任职干部的任免
1.考核工作结束后,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正式任用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正式任用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对需要责令辞职或免去试任职务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免职手续,一般按试用期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工作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失误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试用的,由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免去其试任职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考核结果和意见,要填入《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或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组织领导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举措,是加强干部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的实施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各学院、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帮助、教育、督促试用期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他们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试用期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附录
1.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