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范学校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设置和建立,以适应学校科学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二级单位党委机构的设置
(一)设置二级单位党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
2.教职工支部数和学生支部数分别在2个以上;
3.原有党组织班子和工作制度健全,活动正常化,工作有实效,群众满意度高;
4.经校党委同意,确有设立二级单位党委的工作需要。
(二)设置二级单位党委应履行以下程序:
1.总支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向学校党委提交改设二级单位党委的请示;
2.校党委组织部受理请示,依据设置条件进行审核,向党委提出初步意见;
3.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设置;
4.经批准设置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办文回复。
二、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会的建立
(一)启动建立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会的工作须在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设置后,在校党委组织部指导下进行。
(二)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副书记(学生工作专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1名;书记、副书记分别为学校中层干部正、副职岗;党员院长一般应进入委员会。
(三)总支换届设立二级单位党委具体产生办法按《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公推直选实施细则》(沪经贸大委﹝2014﹞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学校认为必要时,可调动或指派二级单位党委的书记、副书记。
(五)二级单位党委委员会经批准建立后,印章由校党委办公室刻制并更换原印章。
三、二级单位党委的主要职责
二级单位党委的主要职责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附则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2012年5月下发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设置建立二级学院党委的实施办法(试行)》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