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数额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526

各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0824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党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910月起,结合纽约国际校内岗位津贴改革的实际,对纽约国际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津贴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职务补贴的全额,和校内津贴的50%相加,扣除应缴的相应比例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计算基数。

计算基数中的校内津贴,根据《关于2009年度校内津贴发放的通知》(沪贸院人【200973号)的规定,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教师津贴中的科研津贴和课时津贴;

研究人员津贴中的科研工作津贴;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技术工作津贴;

管理人员津贴中的职级津贴和行政工作津贴;

学术与教学管理岗位津贴中的工作津贴;

工勤人员津贴中的技能津贴和工勤工作津贴。

2.交纳比例。根据以上计算基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以上人员中的党员应交纳党费的数额,由党委组织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财务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信息统一计算(以后每年一次);其中有特殊情况的,可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所在总支或直属支部审核,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新转入组织关系或新入党的党员,党费交纳数额由所在党支部负责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持“流动党员证”在纽约国际工作的党员,党费交纳数额由纽约国际有关党支部与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联系后确定。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

1.计算基数。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2.交纳比例。根据以上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3.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分别由离休直属支部和退休总支部,根据上述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依据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统一计算(以后每年一次),并提交党委组织部确定。

三、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在纽约国际就读的专科生、本科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在纽约国际就读的研究生党员,有固定工资收入或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以每月固定收入或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津贴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无工资收入或未领取普通奖学金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四、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1.党员每月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如学生党员每月可自愿交纳1元;

2.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总支、直属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并通过上级党组织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

组 织 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