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560

沪贸组(200518

一、总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依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推优”,切实做好在团员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纽约国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践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推荐对象一般应是参加过所在二级学院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抬高“门槛”,也要避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第五条  推优对象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中,若该团员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三、推荐的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上级团组织以书面形式分别将在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内从事一定工作的团员的工作表现反馈给该团员所在团支部。

第七条  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讨论评议,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第八条  每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以票决方式产生初步推荐对象,必须由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结束前,团支部委员会在汇总团员会议民主评议情况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分团委审定。分团委应对初步推荐对象进行公示,接受青年及其他群众对推荐对象的监督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分团委会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

初审通过的团员由分团委组织指导填写《推优对象审核表》(见样表1)。在填写“团支部推荐意见”一栏时,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团员会议民主评议意见,如实填写该团员在思想政治觉悟、专业学习、参与集体工作或有关活动情况及群众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第十条  分团委应及时将推荐对象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分团委,并报党总支,进一步落实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各分团委将本部门“推优”工作情况汇总,填妥《团支部“推优”名单汇总表》(见样表2)和《团支部“推优”并发展党员名单汇总表》(见样表3)报校团委。

四、对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每年要召开一至二次党团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符合工作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并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培养和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校团委、分团委要将“推优”工作作为基层团支部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团的基层建设工作日常考核之中。

第十五条  团的支部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党的支部要经常指导和帮助团支部解决“推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和共青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或习惯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

OO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