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360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结合本校实际,参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就实行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关事项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任期和资格

(一) 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二)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

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2、被停止党籍的;

3、因工作调动、辞职、毕业等原因离开本校的;

4、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四)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学校党委会决定。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1、在党代表大会和年度党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在党代表大会和年度党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党代表大会和年度党员代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党代表大会和年度党员代表会议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就学校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三、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代表的意见。党委召开全委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可采取适当方式,就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党委全委会或有关专题会议。

(二)调查研究和提议回复。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代表就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邀请代表参与有关调查研究。代表调查研究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书面向党委提议;也可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校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的内容应属于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国家明令禁止、不属于本校工作范围等的内容,一般不作为需要办理的提议处理,但应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确认代表提议内容后,应协同党委办公室及时明确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督评议。

党委及有关部门开展干部考察、重点工作督查及干部作风监督评议等工作时,应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或听取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代表参加对本校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四、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代表编组。

每位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一般以总支、直属支部为编组单位,由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其有关工作。

(二)代表活动。

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党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党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五、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经费保障。

代表参加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部门应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照党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实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三)委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党员、群众。

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加强与代表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党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组织代表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应主动与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代表所在党组织的党员也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有关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了解后要及时向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委反映。

(四)代表履职培训。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五)代表履职监督。

代表所在党组织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及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尊重和保障代表权利。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代表证的使用。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有效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