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次数:10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推进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上海市高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结合纽约国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与行政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责。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实际,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和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由学校党委批准,一般以学院为单位设置;学校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等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设置。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50以上的单位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的单位,成立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如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党员人数在30以上,也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也可根据学校机构调整组建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要推选党性强,政治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新当选的委员,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各1人。如委员较少,1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的委员会。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组建的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半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通过选举增补。

第三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教育和引导本单位党员、群众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把保障监督作用贯穿到行政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听取党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与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1.加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提高理论水平,提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2.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根据所辖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和作风建设;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经验,表彰先进党支部,整顿后进党支部。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及时合理设置或调整支部设置,督促按期换届选举。

3.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教育本单位党员积极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增强党的执政意识,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党员管理。定期检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考察和鉴定工作。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按规定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制定好发展党员计划;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抓好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办好二级党校。

6.推进党内民主。落实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建立健全师生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达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实施,形成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2.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帮助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引导党支部把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发动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带头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模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树立全员德育意识,形成全方位德育格局。

4.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党的上级组织为基层组织服务、党的基层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为师生员工服务的“三服务机制”。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第十四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班子的配备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测评等工作。对学科专业、教研室和办公室等负责人的聘任,要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提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2.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等工作。

3.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人才引进、奖惩等方面的工作,做好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

4.做好本单位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工会干部和学生辅导员的配备、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

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本单位民主党派干部和党外人士后备人选的推荐、考察工作;支持党外人士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对师生员工做好安全稳定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管辖的范围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安全稳定问题要及时上报;定期向师生员工通报安全稳定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稳定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第十七条  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关工委分会等群众组织。

发挥工会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把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关心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活动。关心离退休老同志和关工委分会的工作,为离退休老同志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直属党支部和退休教职工党总支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优势,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为专职,校部机关的总支书记可由机关内的正副处级干部兼任,离休直属支部和退休教职工总支的书记分别由离休和退休人员中的干部担任。

第二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具备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群众威信高,有奉献精神。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检查、督促委员和所辖党支部的工作,检查上级决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总结工作,并向校党委汇报。

2.主持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发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听取党员群众的心声、意见和建议,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正确处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健全“三服务机制”,把服务师生、教育师生、组织师生有机结合起来。

4.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5.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领导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调动和发挥党外人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妇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9.负责抓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总支书记开展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负责所在单位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书记外出或出缺时,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党总支副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并及时汇报。

3.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

4.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5.指导团总支、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学风、班风建设,争创先进班集体,争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活动。

6.非教学单位的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完成分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组织状况,提出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指导、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做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改选工作。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督促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审查和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6.接转党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工作,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及党内信息管理工作;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做好本单位组织生活的记载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的宣传工作,提出本单位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决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的计划,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其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配合书记或副书记对学生进行学风、校规教育。

4.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情的收集和研究。

5.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女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等党员读物。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经常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2.了解、检查和监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3.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
4
.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协助学校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教职工的违纪案件。

总支委员除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事项均须集体讨论决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开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提倡“群言堂”,反对“一言堂”。如有不同意见,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当通过充分讨论,统一认识,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政共同负责制。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党政作为领导集体对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事项共同负责。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 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对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决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行政正职和副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如有必要,可以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党支部书记作为扩大会议成员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

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为:

1.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方案;

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学计划;

4.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

5.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经费使用计划;

7.创收利益分配;

8.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

9.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10.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

11.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科级(主管)及以下干部的聘用、管理与奖惩;

13.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1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意见的提出;

15.人才引进的提出;

16.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17.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18.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1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校党委统一要求,健全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理论,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集中研究和弄清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学期要至少集中学习4次。

第二十七条 党内会议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和民主生活会。

1.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主要围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研究党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党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党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3.党员大会。主要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定、决议,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通报重要情况及报告工作。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党政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及党政班子成员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的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每学期检查一次,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 联系群众办实事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经常深人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要提交一份基层党建工作报告,单独或配合行政有计划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廉政建设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督促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实事求是地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收入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与同级行政、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共同负责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人要参与本单位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行政负责人应积极支持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及时通报行政大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要主动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统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