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上海市高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结合纽约国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层组织,是领导所在支部党员,团结带领群众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战斗堡垒。党支部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对应,形成健全严密的组织网络。
学院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办公室设置;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年级或专业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部门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的部门也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支委会委员人选须报党总支批准(其中教职工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须事先征得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支委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请示党总支,召开支部大会补齐。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事业,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等,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责任感,提升党员能力。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和落实联系人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团推优”制度、预审制度、政审制度、公示制度、谈话制度等,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主动关心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把服务师生、教育师生、组织师生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倾听师生意见,反映师生要求。对师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等形式,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校园和谐。
6.推进党内民主。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畅通党支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除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1.教师党支部。要支持学科专业、教研室行政领导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学科专业、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讨论。要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业务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本学科专业、教研室的党员、群众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任务,做到立德树人,在教书育人中做出成绩。
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相对稳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有针对性地开展激励、引导、服务和培养教育工作,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业上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及时吸收入党,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营性质单位的党支部还要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法经营,力争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把党支部各项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4.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优势,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十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支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健全和落实党内各项生活制度。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奉献精神。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总支的工作部署,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决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委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 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支委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党风党纪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党员发展计划。办理新发展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做好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和掌握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4.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协助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支委会成员除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要定期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1次工作。党课每学期组织2次(含全校)。党支部要坚持每两周1次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的学习机制,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生活制度化建设,每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内评议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党员每2-3年1次、学生党员每学年1次的民主评议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评议党员、党员评议支部、下级党组织评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民主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建立支委和党员联系群众责任制、服务群众承诺制。党支部要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等形式深入联系群众,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总支汇报1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将党费上交所在党总支。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