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0-29 浏览次数:646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建立健全党员管理与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员无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所在单位的一个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遵守党的纪律,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工作,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容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在安排工作和会议时,应尽量避开组织生活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事后补课。党支部应做好考勤和活动记录。对无故缺勤(含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党支部应及时批评教育。一学期内两次(含两次)以上无故缺勤的,党支部应给与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经教育不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专人联系走访,向他们传达党内重要文件精神和主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党员必须积极承担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联系群众工作、服务师生及社会的工作等,如无正当理由,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员必须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员必须认真接受党内外监督。

(一)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应认真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情况,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因任党内职务,组织关系在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党组织的辅导员和机关干部,也应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和必要的组织生活会。

(二)党员遇到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或个人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处级以上干部每年要报告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每半年进行一次收入申报。

(三)预备党员应每三个月要向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左右,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对预备期内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党性分析。

(四)党员应自觉遵纪守法,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与党的纪律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六、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必须按《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主动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七、党员必须认真做好党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一)党员因人事关系变动离开学校时,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去单位了解并向本校党组织提供组织关系的准确去向,按以下办法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1、所去单位党组织有直接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权限的,应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开到该单位党组织;

2、所去单位党组织无直接接收党组织关系权限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或归口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所去单位无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到本人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区县等党委组织部门;或开到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区县等党委组织部门;或开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开到区(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党员的学习或工作岗位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变动时,应持原总支或直属支部开具的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校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再转入所去二级单位或部门党组织。

(三)党员教职工退休时,应持原总支或直属支部开具的校内组织关系转移单,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校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再转入退休总支;因工作需要返聘在原岗位工作的,聘期内可暂时不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返聘在本校其他二级单位或部门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按“(二)”的条款办理。

(四)党员因公外出(含出国出境)时,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外出地点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参加外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要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因客观原因无法接通组织关系的,每个季度要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组织汇报在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或学习情况,由党支部备案。因公外出结束回校后,应及时到校组织部办理手续。

(五)党员因私长期外出(含探亲访友、出国出境等)的,应事先书面向党组织请假,说明长期外出的理由、去向和联系方式,由校组织部根据党员长期外出的具体情况,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党组织关系的手续,对党员提出外出期间的约定和要求。因私赴台湾旅游的,还应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未经请假外出,外出期间不与党组织联系,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校外来纽约国际挂职工作或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党员,根据时间长短可将党的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或凭《流动党员证》)转至纽约国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流入党员的管理,将其编入所在工作单位党支部,按要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纽约国际各级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正式组织关系转到纽约国际的和持《流动党员证》的党员,按规定在纽约国际交纳党费,转来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暂时保留纽约国际的毕业生党员,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说明》的规定进行管理。

八、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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