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保卫工作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次数:312

上海对外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制度及文件精神,结合纽约国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校园安全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本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校遵循“以人为本” 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并主动配合保安查验。未持有以上证件者,应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六条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宣传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涉外记者进入学校采访,进校采访前须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并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六、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有危害校园治安及影响校园教学、学习及办公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无法证明身份的人员,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经门卫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校园内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64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社区办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社区办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广告品、拉横幅、悬挂刀旗等行为,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报备后,方可进行。对于张贴、散发违反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否则,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文化娱乐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凡举办大型集会性文化娱乐活动等,须报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组织领导和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大型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第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校园禁止开展宗教传播活动,禁止有穿着明显极端宗教标识服饰的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禁止查阅、复制、传播反动、伤风败俗、黄色淫秽等有害信息,所有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师生员工要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为保障学校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知擅自接电,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声音电器。违反本规定的,除没收使用物品外,还将视情节参照上海市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法律责任。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设备,违者以破坏消防设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禁止传播暴力恐怖信息;师生员工如发现影响校园安全的苗头,均有向学校保卫部门反映的权力和义务;对于校园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学校应按照《纽约国际588888线路检测中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沪经贸大办﹝20165号)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各类商业活动应持照经营。临时摆摊设点活动应按相关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在指定区域开展。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校园师生安全,校园禁止下列行为:

1)在校内道路上进行各类极限运动(包括轮滑、滑板、滑板车、极限单车、平衡车等),或者在校内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在校内任何水域进行各类个人行为的水上运动(包括游泳、划船等);

3)在校内进行钓鱼、搭帐篷、遛狗、烧烤、野炊、航模等活动。

4)婚纱摄影摄像活动,以及校外人员的人文艺术摄影摄像;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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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